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被视为中国私募股权(PE)的一件制度性变革,这项法律正式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为PE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正是在这项法律出台之后,一些私募股权机构开始尝试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制的PE。
PE目前主要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由于监管部门未放行信托PE企业IPO项目,信托公司以PE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可谓有进无退,所以《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PE是以公司制形式为主的,随着有限合伙制PE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已经不再是PE的主流模式了,而是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并存,这两种组织形式孰优孰劣应从多方面去进行权衡。
一、税收比较
有限合伙制PE只需要征收一次税收,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提高了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个通知还在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等方面采取了与公司法类似的规定。以应纳税所得额10万为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5%-14750=20250元,综合税率为20250/100000=20.25%,随着收入额的增高,最高税率近35%。
而公司制PE则需要承担双重税负:一重是公司正常运营获取利润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重是公司税后利润在分配给股东时,个人投资还要按照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优惠等因素,综合税率为25%+(1-25%)*20%=40%;但是目前国家关于公司制PE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成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样公司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第一重企业所得税,股东分配最终只需承担20%的第二重税收,综合税率为20%;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国家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合伙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此法所规定的优惠。在这样的税法框架下,若一家公司制PE在投资时较好地综合运用国家给予的鼓励性的税收政策,综合所得税率会低于15%,仍会倾向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不过,不同地区针对有限合伙PE和公司制PE又有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北京市、天津市、苏州、深圳等地对有限合伙PE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税率采用20%。此外,新设立PE可根据具体地区、公司不同税赋水平及投资方向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综合考虑确定哪种组织形式进行注册设立。例如,类似社保基金这样的免税主体如果投资到有限合伙制的PE将获得按投资协议分配的全部收益,而如果投入到公司制的PE则在分配之前就需要扣除PE机构本身的所得税。
二、股东收益与所承担风险分析
公司制PE要求同股同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而有限合伙制的PE在收益分配上很灵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PE行业为了激励基金管理人(GP),根据行业惯例,有限合伙制的PE可以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15%—25%的基金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1%—2%的基金份额。当然很多情况下,投资者会要求投资利润率超过一定水平(一般为8%)之后,再计算管理分红。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能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P)参与企业经营,较好地将“能人”和“富人”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扩大融资规模以及加强激励约束,从而成为风险投资机构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制PE和有限合伙制PE在承担责任与风险方面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LP)只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有限风险,普通投资者的收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而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管理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正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但是,虽然基金管理人取得高收益的同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高风险,却有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无限责任,如先注册有限公司,再以有限公司形式加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即使承担无限责任,也是以该有限公司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即也是仅承担了有限责任,所以并没有承担高风险却享有了高收益,因此在选择普通合伙人时,出资者要尽量对普通合伙人(GP)的资金实力、股东背景以及行业信誉进行详细分析,避免损害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三、资金成本比较
资金的使用是每个出资者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公司制PE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而有限合伙制PE采用“承诺出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也即PE没有公司注册资本的严格约束,只需要在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规模。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每一个投资项目均如此操作,直到基金规模用尽为止或基金到期。在没有确定投资项目之前,PE不保留资本金。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PE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基金权益账户中的资金退出,这种操作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PE的运营效率。
四、经营期限比较
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有限合伙制按照契约的规定有一个经营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这种不能永续经营性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简单可行的淘汰机制,如果管理人不能经营好一个合伙制的基金,它就会被市场淘汰。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出资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PE拟设立地点综合分析决定PE采用哪种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