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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03-12 点击数:216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年,随着国际油价走高,原油开采企业因此获得了特别收益,这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石油开采企业通过更多要素投入和努力而产生的,如果完全由其占有,将会不利于各行业平衡发展。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该政策对调整石油开采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 ...
近年,随着国际油价走高,原油开采企业因此获得了特别收益,这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石油开采企业通过更多要素投入和努力而产生的,如果完全由其占有,将会不利于各行业平衡发展。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该政策对调整石油开采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具有重大影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该政策未能充分考虑资源禀赋等因素,如未按照石油企业的“特别收益”征税,对禀赋不同的原油生产企业按同样标准征收,使得目前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有失公平,不尽合理,将会导致其收入难以弥补支出,理性的经营者均会做出投资决策,如关井限产等,不利于资源禀赋差的原油生产企业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国家能源供给。笔者通过对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经济学原理分析,结合国际上的先进做法,提出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应对不同禀赋的原油生产企业实现差异化征收,并提出以利润率为标准制定不同的征收比率等建议。

    一、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经济学原理

    从性质上来讲,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资源专门开设的不同于其它税费的“税费金”,这与国际上对石油资源征收的“权利金”性质相似,具有两种经济租金性质,一种是由资源品位和开采条件决定的李嘉图租金,另一种是由矿产资源可耗竭性决定的霍特林租金。

    (一)李嘉图租金

    李嘉图租金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他认为农业用地可以根据土壤的肥沃程度划分等级。最肥沃的土地可以用很低成本生产出一定量的农产品,次优的土地以较高的成本生产,再次的土地生产成本相对更高等等,如图1所示。当只有耕种较贫瘠土地农产品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农产品价格至少能够补偿该级别土地生产者的成本,级别较高土地生产者将会获得超额利润,土地所有者将对此征收租金,这种租金被称为李嘉图租金。

    (二)霍特林租金

    石油资源的形成需要经历漫长的地质年代,相对于人的生命而言,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是石油资源的根本属性。针对石油资源的这一特性,美国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提出,石油资源因具有可耗竭性,当前耗用了,未来就不可耗用,当前耗用的成本应当包括未来耗用的机会成本,因此当前的原油市场价格也包含了未来可获得利润的现值,具体体现就是原油市场价格高于原油生产的边际成本。国家作为油气资源的所有者,通过税收方式对高出部分征收经济租金,即霍特林租金。

    由于全球石油需求不断增长及石油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低资源禀赋油田原油产量在总供给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资源禀赋较好油田开采者而言,综合油价中必然包含超额利润和未来机会成本。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资源禀赋较好油田开采者征收特别收益金,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二、现行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性

    石油行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对象是深埋在地下的石油资源,石油生产需经历勘探、开发、提升、集输、处理等一系列环节,每一环节均存在较大风险,前期投入和后期生产运行支出额度较高。统计资料显示,低资源禀赋油田开发生产的全要素投入远远高于较好资源禀赋油田。低资源禀赋油田生产者只有在较高油价的支撑下,才能维持生产与再生产。

    目前,我国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该方式没有考虑资源禀赋差异,对所有油田按照同一标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可能对低资源禀赋油田生产的再投入造成伤害。以笔者所在企业辽河油田为例,整体资源禀赋较差,地质构造复杂,勘探难度大、投入大;油品以重油为主,生产工艺复杂,开发所需资本投入大;已进入中发中后期,采用注水、注蒸汽、注聚合物等二次、三次采油技术才能驱动地下油藏,形成原油产量,生产运行费用高,完全成本接近70美元/桶,远远超过石油特别收益金55美元/桶的起征点水平,不存在超额利润。在油价处于55-70美元/桶区间时,仍对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必将导致企业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再生产投入也将受到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原油消费量不断上升。平均每天原油消费量822万桶,占世界原油消费量的5%,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原油消费国;中国平均每天原油产量为400万桶,55%的原油需要进口,经济发展面临原油供给瓶颈,对低资源禀赋油田原油供应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继续按照同一标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在一定油价下将会影响该类油田的再投入能力,进而伤及整体原油供应能力,不利于保证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三、国际经验借鉴

    对于石油资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征收“权利金(Royalty)”调节社会收益,并根据油田区块内在质量差异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保证全社会原油供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分别对枯竭油井和重油油井制定了优惠政策,以鼓励这些原油生产企业的发展。以美国为例,为激励原油生产,联邦法规对资源枯竭和重油矿井都做出了减免权利金的规定。

    (一)对枯竭或低产矿井的减免

    美国将日均产量低于15桶(相当于每日2.28吨)的油井定义为枯竭油井,对于枯竭或低产矿井,美国通过降低石油资源权利金的方式对其进行减免。程序是经营者向主管部门(BLM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列明每个油井的号码、位置和状态、原油生产情况、单井月平均产量和日平均产量、整个租约运营成本和费用详细说明等。按要求提供权利金报告时,需要提出合适的权利金缴纳比例,矿产资源管理服务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MMS)将定期对比例进行核实,如果经核实被不当计算,矿产资源管理服务局将终止权利金减免,并要求经营者按正确比例缴纳,同时收取一定额度的延迟支付费用。

    (二)对重油的减免

    同样,美国对于重油(稠油)权利金也有类似的减免规定。当重油度为6,权利金比例为0.5%,当重油度为20,权利金比率为12.5%,重油度在6与20之间,权利金比率在0.5%至12.5%之间变化,详见表1。

    四、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方式调整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仅考虑油价,而忽略了油价、成本和利润的关系,没有实行差异化征收,对于资源禀赋较差的油气田企业,不仅没有起到合理的税收调节作用,还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失税收公平公正,长远来看,也影响了国家石油供应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现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原油生产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差异化征收。笔者认为,由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对石油企业“超额收益”征收的非税收入,政策改革的具体思路应以不同的利润率制定不同的征收率,而不是目前单一的以油价为标准制定征收率。鉴于石油行业的高投入、高风险特性,其对回报的要求也必然高于其他行业,建议对于利润率小于或等于15%的,由于是正常回报要求,征收率应为零;对于利润率大于15%但小于等于30%的,制定一个征收率,以此类推。由于资源禀赋好的油气生产企业往往会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这样执行,充分考虑了各企业资源禀赋差异的问题,体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对高利润油气生产企业的“暴利”多征税的征管思路,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本意一致,使政策本身更符合客观经济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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