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初探[2]
发布时间:2013-03-01 点击数:366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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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并给予企业提取的安全 ...
(二)新的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兼容性较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内容:“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按照新税收政策以安全费用的实际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进行归集,不能冲减“专项储备”,只有等形成固定资产时才能冲减“专项储备”。一是造成专项储备中安全费用的结余不是真正的结余,为煤矿企业准确计算安全费用的实际支出数存在问题。二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煤矿企业的“在建工程”“专项储备”“固定资产”科目的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在资产的存续期内每年调整纳税。对于煤矿生产需要大量投入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建立每台安全设备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差额调整台账,难度较大,增加了煤矿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难度,也增加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成本。
(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不能有效发挥以丰补歉的作用,不利于鼓励企业在效益好时多提安全生产费用,积累资金,以便在效益较差时作为安全投入的补充
在原规定中,预提的安全费用可税前抵扣,使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较好时增加煤炭生产销售量,能够多提安全费用;在煤炭市场不好时,虽然煤炭生产销售会受到影响,但安全投入上仍可充分利用以前年度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使安全生产不至于因为效益较差、安全投入低而受到较大影响。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煤矿企业实际支出数列支,会使会计核算提取的煤矿安全费用失去意义,影响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积极性,达不到企业效益好时提取或留存的安全费用资金对煤矿企业效益不好时给予资金保障的目的。
(四)不能够发挥国家税收政策鼓励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导向作用
在原有安全生产费用税收政策下,所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能够充分鼓励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安全方面的投入在实际支出时才可以税前抵扣,这样就不能对煤炭企业增加提取安全费用产生激励作用,不利于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的建立。
三、研究分析及思考
(一)安全费用资金是专项储备资金,是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
由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期性和必要性,需要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长期积累,安全生产资金要得到充分保障,不能打折扣。安全费用专项用途资金以实际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造成安全费用资金一部分用来交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专用资金被占用;二是导致煤矿企业不再提取安全费用,而据实列支,容易造成煤矿企业安全费用资金没有积蓄,尤其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安全资金没有来源。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结余列作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投入、拥有的权益,应当在企业终结时列作清算收益,在煤矿企业清算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核算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解释》规定,将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核算以“专项储备”科目在会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列示,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同时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除非煤矿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企业结余的安全费用可以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也突出了其所有者权益的性质。一方面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国家作为煤矿所有者对煤矿安全的专项投入。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存续期内,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随意支出,按照规定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了煤矿安全费用随意使用和减少,保证国家和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在国家关注煤矿安全、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投入的财政支持力度的背景下,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为了鼓励煤炭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国家相继出台鼓励企业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优惠政策:(1)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其中煤矿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有19项。这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2007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中央财下按0.2元/m3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3)同时国家还增加国债资金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程的支持。
从我国国情和煤矿安全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安全生产作为煤矿天字号大事,直接关系到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煤炭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国家仍应在税收政策上继续在煤矿的安全投入上给予支持,为企业安全生产注入源泉,建议仍然继续先前的安全费用税收政策,恢复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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