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运作也称为企业资本经营,它是指利用市场的法则,通过自身的运作来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财税上存在不少的问题,财税疑难问题的处理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笔者从实际出发,首先对于企业运作过程中无形资产的财税疑难问题和企业经营管理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着重从税收筹划方面对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无形资产的财税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问题处理
企业中所外购的无形资产一般都是根据其购买价款、相关的税费和直接归属于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的总和,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资产交换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和投资者本人所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要有可依据的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无形资产的计价并不是入账价值多就对企业有利,要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长短来进行考虑,这方面企业要事先预测,才能合理决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只能用直线法来作为计提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起来十分便利,有利于税收征管。此外,根据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由于商誉存在不可辨认性,已不再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问题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本身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时候应该在投资交易的时候把它们分解成为依照公允价值销售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来进行处理。另外,依据当前的政策来看,凡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的是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这样的处理主要是为了环节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
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涉及到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另外一种就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在此过程中,双方要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缴印花税,同时转让方还需要依据转账金额来计缴营业税。
(三)无形资产捐赠与受赠的涉税问题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公益性的捐赠,另一个是非公益性的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不超过纳税人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则规定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凡是通过受赠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那么受赠的企业应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捐赠方式代为支付的有关的税费确认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企业在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双方可以适当低估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企业税负。
二、企业经营管理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增值税的税收问题
第一,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依据增值税应纳的税额来附征的,但这两项费用势必会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而且相应得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因此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结果不能直接体现出为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第二,当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的缴纳采取的是发票扣税法进行计算的,因此专用发票就成为了增值税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因为筹划而不能使用专用发票,对于企业来说当前的筹划方案就不适用了。第三,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税基相对比较宽敞,从征收的范围来看几乎纳入了所有的货物,但对于征税的对象来说,因其征税所导致的价格提升的替代效应几乎是零。这就是说纳税人更容易通过提高货物价格的办法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身上。第四,根据增值税计税的依据来看,对于整个关联企业来说要想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减轻纳税额很难实现,如果增值额确定的话那么应纳增值税额就应该是确定的,转移定价只不过是在内部转移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除非企业享有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优惠。第五,因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在货物流通的环节上进行征收的,但这中间还要经过很多的环节,所以并不能体现为企业的最终收益。流转税的减少不能够直接得体现为收益增加,所以用先进的流入增加更能准确评价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消费税的税收问题
第一,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一方面占压了企业的资金,另一方面又缩小了税基弱化了消费税的能力。第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没有根据客观的经济形势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产生了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不仅消费税开征的品目变少了,而且征税的许许多多的产品的税收增量变小,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持续发展。第三,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不合理。部分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人类健康的消费品的税负过低,调节的力度不够。第四,部分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办法不合理导致相同产品的税负不公。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第五,一些关联性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造成了消费税收入的大量流失。第六,消费税属于中央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税收工作不够重视,造成了大量消费税拖欠的现象,不利于地方对于征收消费税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