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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13-03-01 点击数:39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土地使用权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主要法律凭据,是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的根本保障,是明确资产权属关系、维护国有权益、防患经营风险的重要方式。自去年以来,为规范企业资产管理,按照公司统一部署,公司系统各单位对2010年4月前投产、且尚未获得两证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和 ...


    二、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下列情况除外:(1)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应当对所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问题

    1.初始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2.后续计量

    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年限进行合理摊销。但在实务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在办理两证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国土部门要求企业按市价补交征地款。

    笔者认为,该种情况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当、物权意识淡薄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详见《会计核算手册》)。

    若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于客观原因,当时确实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当比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即若补交的征地款相对于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性的,应当视同取得一项新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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