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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1-15 点击数:20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但是建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譬如流动性、周期长、涉及广泛、资金量大等,都和普通行业不尽相同。这些都向税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很多企业利用行业特点,偷税漏税,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如何强化建筑 ...
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建筑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但是建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譬如流动性、周期长、涉及广泛、资金量大等,都和普通行业不尽相同。这些都向税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很多企业利用行业特点,偷税漏税,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如何强化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笔者就针对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这个主要问题加以介绍并且根据常见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

    一、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种种后果

    建筑行业税收现状主要是因为建筑业务是由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经理与开发商谈拢后,一经落实,项目经理就会去寻找建筑公司并且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签约。还要再次与开发商签订执行合同,另外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还要签订建筑承包责任合同,承包同的主要条款有: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含税费自负)、接受施工监督、上缴公司管理费等。这样,建筑公司实际上就成了一个监管机构,主要工作其实就是收取项目经理的管理费和监督施工。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的实际税款缴纳者其实是项目经理。

    这种管理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这里笔者列出以下两点:(1)造成市场的无规则竞争。这种无规则主要体现在开发商自找项目经理、开发商自行承建、项目经理随意挂靠和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几个方面;(2)造成建筑行业税收困难。这主要是由纳税人不确定、税款被动征收、税款入库得不到保障、建安合同印花税出现二次征收等原因造成的。

    (二)税源管理范围狭窄,工程存在无管理状态、税源流失

    传统的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模式下,税收部门和建筑公司往往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忽视了对建筑项目的全方位管理,税务部门只可以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获得税收依据,而对于整体的管理基本上没有,对纳税状况也难以准确把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三)部门分散,管理无力导致执行力降低

    在建筑工程的前期管理中,法律并没有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掌握决定工程的诸多重要因素,也就没办法对工程做出最全面的了解,发挥自身职能。事后的问询、观察、验收等无非是事后诸葛的对策,效果甚微,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行业税收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部门繁多,转包严重

    在当下,建筑行业层层分包和转包的现象十分严重,建筑市场在人们心中早已不是净土。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资格的小企业为了可以承包工程,都要去分包和转包,或者挂名经营。施工企业仅仅是收取一些管理费就放任不管了,但是税务机关却很难把这些小型企业纳入管理,这是税收流失的一大环节。

    (二)工程期长,难以管理

    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它漫长的工期,单项工程往往就要跨年施工,有的甚至会持续好多年,这时,工程款结算延期所造成的少申报或者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的现象就会大量发生。

    (三)个别施工环节经营方式隐蔽,流动性强

    建筑施工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分布零散,涵盖面广,这就会使一些细小的工程变地隐蔽而难以辨认,积小成多就会变成很大的税收空挡。

    (四)法律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完善

    从内部来说,目前建筑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但是从外部来说,建筑、审计、监察等部门之间配合的缺乏也是造成税收工作困难的原因。这些部门相对较为分散,对于建筑工程的申请款沟通通常不及时。在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是不参与的,这就不能从源头上监管工程施工过程。而且,税务机关也不能和建筑单位成立一种代征关系,对于工程最终造价的掌握不及时,所以很难确定最终税金。

    三、改善建筑行业税收弊端的建议

    (一)规定建筑公司对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

    这一点是确保建筑公司成为实际纳税人的重中之重。与以往不同,建筑行业的税款已经成为地方税款的主要税源,所以这项对策更是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更加关注税法的完善,建筑公司本来就应该是实际纳税人,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等措施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此外,还应该掌握项目经理的请款,深入了解,以便加强管理。

    (二)规定建筑公司与其他公司一样,实行申报纳税

    完成了上面那条对策后,就可以实行这一条对策了。同时,也要加大征管力度,完善惩罚措施,促使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走向正轨。

    (三)项目登记,双向申报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首先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

    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

    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四)建立协同合作的工作布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为此笔者总结了这十六个字:“科学定位,明确职责;专业管理,动态控制。”

    四、结语

    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一直让税务部门感到头疼,它的成败与否,关系着社会经济的稳定。为此,笔者从不同方面总结了建筑税收的现状、成因以及相应对策,力图为读者提供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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