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流行这么一句话:“人生有两件事情无法回避,一件是死亡,另一件是纳税”。税收无疑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一项必然发生不可避免的成本。有人说:有100%的企业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企业不自觉的多缴了税。其中,一部分原因是企业的管理者、业务人员纳税意识不强,另外原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未积极主动参与业务及税收知识不丰富,未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笔者在文中介绍了税务筹划的内涵、原则及基本方法,且使用了较多的案例对其进行了说明。税务筹划的基础是依法纳税,同时笔者论证只有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做好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或不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的设计与安排,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税务筹划与偷税有根本区别,税务筹划首先讲究的是税务遵从,底线是不违法,而偷税是采取各种非法的措施,如伪造凭证、虚列支出、隐瞒收入或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故意少缴或不缴税款,本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企业税务筹划应在一系列基本原则的指引下进行。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税务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正如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述,一切的税务筹划均是纳税人在遵守(最低限度是不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的,违法谋取税务利益叫偷逃税,要受到法律制裁。税务相关法律有个时效性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税务筹划又要求与时俱进,以适应法律要求。
(二)事先筹划原则
税务筹划,重在“筹划”二字。税务筹划要求在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发生事前,税务法律关系事项形成以前,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做出事先的筹划与安排,方能真正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我们都知道,税务是源于业务活动的,对于既成的事实,无法筹划,那只能是偷漏税,违规违法。因此,我们经常讲业务部门要有纳税意识,在业务活动开展之前主动考虑纳税问题,主动寻求财务帮助;同时,财务部门要积极深入业务,积极参与业务的策划与安排。例如,某公司做房产销售定价决策,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房产开发估计各项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000元/平方米,预测市场售价在6000元/平方米左右,你想多点利润,定价6100元/平方米,房子卖出去了,结果增值率超过20%,需交纳土地增值税330元/平方米,实际有效价格只有5770元/平方米,如将税务考虑在前,只定价6000元/平方米,则免缴土地增值税,公司实际获得的有效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同时可能更快实现销售,回笼资金,顾客也得了实惠。因此,税务事先筹划与安排非常重要。
(三)价值最大化原则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应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也不例外。以价值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要求企业综合全面的考虑税务筹划的相关因素,如:资金时间价值的因素;筹划各方案的净收益及相关的风险因素;决策的非财务因素,因为企业价值这个指标实际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企业价值不仅与企业的财务数据有关,也与企业的品牌、形象、公共关系等非财务数据有关,以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行税务筹划使决策更加全面和科学;税务筹划应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战略管理结合在一起,加强同财务管理、战略管理等的协调,促进企业战略的实现,从而培养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全面性原则
各税种之间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涉税事项应全面考虑和安排,不可顾此失彼,导致筹划失败。如,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某企业依此规定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营业税是免了,但投入的土地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就有可能得不偿失。
企业的业务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各利益方相关联的,因此,税务筹划应考虑各利益方的综合效益,要力争双赢或多赢。
(五)效益性原则
税务筹划是需要成本的,一是,企业税务专业人员或外聘税务顾问、专家的人员成本或筹划费用,这个比较好理解;二是,税务筹划方案本身的执行成本,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常会涉及到对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我们都知道,纳税义务是基于业务活动的,不同的业务流程决定着纳税的性质和流量,而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是要花费较大成本的;另外,税务筹划还包括隐性成本,它是纳税人因采用税务筹划而可能放弃的潜在利益,也可以说是机会成本。因此,企业设计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相关利得大于相关成本时,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有价值的。
三、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般来说,税务筹划的方法有三大类,节税法、避税法与转稼法。转稼法是将企业应承担的部分税负转稼给消费者或生产要素提供者,保证企业的赢利,整体纳税额或税负率一般没有减少。避税法是通过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成本分摊、资产租赁等以实现少缴税的目的,该方法有时存在一定风险性。节税法是最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下面重点介绍。
(一)减免税法
现代税收有重要的经济调节作用,政府通过税收的征收、减免、扶持发展等多种形式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减免税筹划法是指根据减免税的相关规定,使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获得免税或减税的筹划方法。如,区域减免税:在减免税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公司、西部大开发地区公司等;纳税主体减免税:福利企业、两税合并前成立的外资企业等;行业及其他减免税:农业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运用减免税方法,应尽量使减免税期更长,减免税项目更多,这样企业将可以获得更多的减免税收益。
(二)税率差异法
税率差异法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税率差异,最大化节税的方法。我国税率制定中存在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企业可以想办法适用低税率减税。
(三)纳税分割法
纳税分割法包括主体分割与客体分割。
主体分割法是指将应税事项在两个或以上纳税主体间分割从而实现节税。如某公司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电子产品、软件开发与销售,合并经营不能满足软件企业认定要求,为了实现节税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成立两家公司,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政策(财税[2008]1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客体分割法是指将混合纳税事项分别明细核算以适用低税率实现节税。如房产企业将普通住宅与商铺分别核算,以使普通住宅享受增值率不超过20%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如,流通企业主营商品销售又做货物运输,混合核算需全部缴17%的增值税,将商品销售与货物运输分开核算,可以分别适用17%的增值税与3%的营业税。
(四)扣除法
扣除法是指利用税务政策,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部分项目,从而降低税负的方法。如我们熟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
(五)延期纳税法
延期纳税法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从而获得资金时间收益的方法。我们知道,延期纳税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获取了税务收益。如尽可能早的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实现增值税纳税延迟;如软件企业通过加速折旧等方法尽量延缓获利年度,以实现更长的减免税时间。
此外纳税筹划还包括抵免法、退税法等方法,不一一介绍。纳税筹划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灵活运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以实现筹划目标。
四、结束语
企业财务部门要积极掌握财税政策,学习税收筹划方法,积极主动进行税收管理,为业务开展建言献策。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税收种类繁多,需要财务人员与时俱进的学习,只有熟悉、掌握,未雨绸缪,才能更好地进行管理,为企业减少成本,创造效益。
企业业务部门要了解税收知识,树立主动纳税意识。要合理节税,就得事先进行税收筹划,采取合理、合法的业务安排,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减少涉税风险。业务部门要有纳税意识,在业务活动开展之前主动考虑纳税问题,主动要求财务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