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在国有上市公司应用的误区研究及建议[2]
发布时间:2012-09-05 点击数:39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EVA即经济增加值,是一项业绩评价指标,本身不仅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同时通过业绩评价来引导经营者按照出资人的意愿进行经营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含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考核,国资委设定的EVA考核公式如下: EVA=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 ...


    (二)EVA的非经常性收益与定期报告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差异

    从字面看二者的差异似乎只在于是否包含“非经常性损失”,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扣非数据既要扣除非经常性收益也要扣除非经常性损失,EVA计算时只考虑调整“非经常性收益”。但比较二个概念的内涵会发现差异远不只此。

    定期报告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定义的二十一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笔者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特点分为五类:

    A.资产处置损益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等);(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3)债务重组损益;(4)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5)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6)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B.投资活动产生的损益

    (1)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2)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4)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号公告里本项与A类第6项合为一项,笔者根据二者性质不同分为两项);(5)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C.特殊活动产生的损益

    (1)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5)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6)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D.偶发性活动产生的损益

    (1)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E.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EVA考核公式里调整的非经常性收益只包括两类,一是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股权转让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二是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对比1号公告,EVA的非经常性收益只指其中的A类第1项,A类第6项和C类第2项的部分活动产生的收益。

    对非经常性收益进行调减和扣除,国资委和证监会有共同观念:不鼓励企业进行非经常性经营活动,所以出资人和监管部门都要在会计信息基础上剔除非经常性活动带来的影响。但EVA调整的非经常性收益范围远小于证监会调整的非经常性收益范围,又体现出二者完全不同的管理方向,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站在真实全面反映经营者常规经营业绩角度来设定指标,所以把不是通过购销、加工生产、提供劳务活动产生的损益都予以剔除。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关注的是如何促使经营者长期稳定经营,并能长期稳定地获得较高投资回报,最终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因此从引导经营者持续稳健经营、创造持续价值的角度设定指标,把其认为不稳健的“投机”行为产生的收益予以剔除。

    稳健经营、不投机是EVA考核的导向之一,所以会对资产处置收益和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这两种容易产生暴利投机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果没有理解EVA的导向目的,就很容易将B类正常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也当做非经常性收益调减,或按定期报告习惯将非经常性损失当做调增项目。

    二、完善EVA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目的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的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目还有可商榷的地方,它并没有很好起到引导经营者持续稳健经营、创造持续价值的导向作用,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股权转让收益不宜一刀切地作为调减项目,应区分该转让行为是否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一致

    EVA仍是一种财务业绩评价方式,评价导向要服从于企业财务战略,而财务战略又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如果股权转让行为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一致,说明企业是在进行结构调整,对于强化主业的结构调整,应予以鼓励而不是限制,EVA考核应只对故意进行盈余管理的转让行为进行调减。

    笔者建议对股权转让收益进行判定剔除,在考核的具体操作上,一般地区国资委对当地企业集团进行考核,企业集团对隶属单位进行考核,这种层级考核方式使考核单位完全有能力对被考核单位的调整项目进行专项分析判断,在技术操作层面不存在障碍。

    (二)“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应100%剔除

    与经常活动无关也就意味着与主营业务无关,由此获得的补贴收入的来源渠道和目的令人质疑,上市公司中的绩差股常常会在关键年度通过政府补贴等营业外收入以求保牌。如ST南化2008年、200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9亿元、-2.97亿元,2010年却依靠南宁市财政的一笔高达3.3亿元的补贴收入扭亏为盈,避免退市。证监会已在考虑剔除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因素,确保退市制度有效执行。

    EVA考核中对“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只剔除50%,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去走旁门左道保考核业绩,与绩差股保牌的操作同曲同工。笔者认为这种评价导向是错误的,因此应该将“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100%剔除。

    (三)应增加对“资金占用费”收入的剔除

    笔者认为应参考证监会的管理理念,证监会将该项目作为非经常性项目是限制企业把通过将资金拆借给其他企业而获利当做一种常态盈利手段,否则企业就变成“二银行”。而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的国有企业在资金获得方面有一定优势,应通过业绩评价引导其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而不是用于融资性业务当“二银行”。

    此外,应增加对“债务重组收益”的判定剔除,债务重组收益存在操纵调节利润空间,应作为“非经常性收益”进行判定剔除。对越权审批或无批准文件的税收减免以及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或有事项收益应100%剔除。

    三、除了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目有待完善外,资本调整的口径和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也需进一步改进

    在资本调整项目里,“其他非流动负债是作为“无息流动负债”界定的,但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有很多创新业务不以借款名义出现,如短期融资券在报表上计入“其他流动负债”,这样在计算EVA时就会少计一块有息资本占用。

    资本成本率至少应随着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及时调整,虽然针对2011年的考核,资本成本率调整到5.5%,但银行基准利率已达到6.65%,大多数银行贷款业务的实际利率已达到7%以上,EVA考核界定的资本成本率明显偏低。虽然不同行业的资本回报率有差异,但银行利率仍代表了市场化的无风险利率,如果资本回报率连银行利率都无法弥补,则企业生存都成问题,何谈创造经济增加值?

    并且计算EVA时调整增加的利息支出是按照实际利率发生的数额,扣减的资本成本却是按低于实际利率算出的金额扣除的,虚增了经营者创造的价值。

    虽然EVA在中国还属于新生事物,但因其能避免单纯使用会计利润考核的局限性,引导经营者关注增加企业长期价值的行为,所以被迅速推广,我们也期待国资委能尽快完善指标的内涵界定,促进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致力于为企业自身、为股东、为社会创造价值。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