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即经济增加值,是一项业绩评价指标,本身不仅评价经营者的绩效,同时通过业绩评价来引导经营者按照出资人的意愿进行经营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有企业(含国有上市公司)进行考核,国资委设定的EVA考核公式如下:
EVA=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
国有上市公司执行这个公式时,常产生两个误区:以定期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代替“净利润”,以“非经常性损益”代替“非经常性收益”。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深刻理解EVA考核背后的导向作用;二是EVA指标设定本身存在待完善的地方。下面笔者先来分析一下定期报告里的概念与EVA考核里的概念有什么不同。
一、EVA应用的两个误区分析
(一)EVA公式的净利润是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里的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以及计算扣非指标也都是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概念,都剔除了“少数股东损益”,以反映母公司股东对净利润享有的数额。
EVA公式里的净利润没有明确特指是否含“少数股东损益”,但笔者认为既然EVA考核的是经营者创造的经济增加值,那么就不应该只算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部分,而应该是经营者创造的全部利润。所以计算EVA时净利润应包含少数股东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