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交、基建、商务、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经济师资格并受聘经济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国家、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五、从事经济专业的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五、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 (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次)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的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改项目,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人撰写(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有关经济专业的专著、译著(省(部)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或供高等院校经济专业使用的教材。
(二)在国际权威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