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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往来账中的税收问题[2]
发布时间:2012-08-07 点击数:40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正常往来帐的核算内容应是体现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的多少,是不应该存在税收问题的,而有些企业往来账户的核算内容包罗万象,许多不属于往来账款的其他经济内容以及涉税问题也隐藏其中。通过审计发现企业部分往来账户不“往来”,而是成为偷漏税收的“防空洞 ...


    三、往来账款涉税问题的其它情况

    (一)以历史原因为借口使往来款长期挂账

    纳税评估中常常发现一些资产无“资”、负债不“付”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人员只记账不理账,挂账时间越来越长。在评估人员核实时,常常以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不是自己经手的事情,后人不知前人事为借口,影响纳税评估的约谈与核实。

    (二)不结转“无法偿付的往来款”,躲避企业所得税

    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而言,存在一些往来款无法偿付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应付款长期放在“应付账款”科目,当债权人倒闭、破产”、“死亡或失踪”等原因无法偿还时(债务方与债权方主动对账的,要注意有无催款和对账的情况记录、资料),仍然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中,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近期偿还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的会计损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即结转收入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一些企业长期挂帐而不愿意结转。

    (三)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力度不足

    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比如对“往来款项”及票证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四、加强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发票管理办法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虽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但对取得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点并未加以说明,是在交易发生时就需取得或开具发票,还是在结清货款时才开具发票,并不明确。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有些企业为遵循开票时限,往往会出现大量的“预开发票——红字发票冲销预开发票——再开发票”现象,给日常的会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开具发票时限应当具有“弹性”,即从交易发生日至结清货款的当日内,均可根据双方业务需要开具或取得发票,开票最终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当日。对此,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应受处罚的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次日”,也即交易双方结清货款的当日仍未开具发票的,就要受到处罚。

    (二)规范企业借贷行为,并完善借款成本税前扣除办法

    一是要规范企业向个人及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对没有明确用途的借贷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借出款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利息或相关费用;二是对有流动资金贷款或向个人及其他企业借入需支付利息或费用的款项(固定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若属未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则视同流动资金),其企业若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出无息(或低息)款项的,则须根据借出款项的额度按贷款或借入款项最高利率及费用,来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分摊)费用。如某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月息为6%的流动资金100万元(贷款费用5万元),向个人借入月息10%的款项50万元,在借款期内同时借出无息款项80万元,则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费用=50×10%+30×6%+80/(100+80)×5=9.02万元。

    (三)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申报缴纳

    目前,由于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滞后”取得发票或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财务人员往往要进行“估价核算”,有些企业常年有估价核算业务。甚至出现大量的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这不仅给往来款项核算带来了隐患,也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申报。对此建议: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一是要规定“估价核算”(税前列支)时限,如一笔购进货物“估价核算”时限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在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实调增(“估价”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下同)计税所得额:二是对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前,调增计税所得额,并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没有按上述时间规定调增“估价核算”业务的,均以“滞纳税款论处(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四)严格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损失,并制定企业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账龄3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未能支付的款项,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入或税前扣除,并建议制定通俗且易操作的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往来账户推迟体现销售或逃避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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