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开始,我国结束了以前由政府主导下的税务代理市场,变为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税务代理市场,税务代理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我国的税务代理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多借鉴外国的成功范例,引进外国的先进税务代理模式和理念,不断完善我国税务代理的制度,提升我国的税务代理的水平和税务代理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切实为我国的税务代理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税务代理的意义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内,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申办、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纳税事项的服务活动。
(一)公正性
税务代理机构是一个架接在征收和缴纳税收双方的中介机构,能够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对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做出客观事实的评价,以法律为标准,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的税务事宜,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又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自愿性
税务代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选择税务代理由单方选择和双方选择两种形式构成,税务代理人实施的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三)独立性
税务代理机构应与国家的行政机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等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且不受行政部门的干预,也不会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员的非法干预,具有独立代理税务事宜的能力。
(四)确定性
税务代理的确定性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形式来确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从而使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了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
(五)有偿性等优点
税务代理机构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中介机构,所以税务代理机构要自负盈亏,通过代理获得相关利润。
二、我国税务代理现状
(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过程中始终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起步比较晚,针对于税务代理制度的法律严重的缺位,相关法律级次比较低。我国于1992年提出税务代理的概念,相应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也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相关的税务代理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1.针对税务代理我国存在着专门法律缺位的问题
现在我国针对于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于《税收基本法》中,相对于其他税务代理较为成功的国家及地区,我国的税务代理法律明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缺少税务代理专门的法律,在处理我国税务代理中这一问题凸显比较明显。所以,有许多学者专家提出了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的建议,这是解决目前中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研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有力措施,因而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我国税务代理的专门法律。
2.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主体义务不健全
就目前来讲,我国存在着税务代理制度与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交叉现象,根据国际惯例,税务代理制度中的核心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但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不能完全代替税务代理制度。在实际问题中,税务代理问题中的大部分都是税务代理人员跳出法律框架之外,他们既不属于任何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又不属于国家注册的税务师,处于法律的一个空白带,现有法律不能使他们的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同时相应的惩罚机制也不是很完善。
3.针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定业务较少影响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
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注册税务师能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11项业务,但是税务代理机构自己开办的一系列有利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业务项目并未被列入《暂行办法》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且《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以上业务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以进行代办和承办的业务,并非是必须由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来办的。强制性的不足使得市场需求不足,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量明显不够,严重阻碍了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