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体系越来越完善,各种税目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向税务机关缴纳,另一种就是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缴纳。为了保证税法规定的应缴税款及时、准确地收缴入库,税法中明确规定,部分税款可以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留后缴纳。下面,笔者拟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费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义务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纳税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为国家多做贡献,是一种觉悟、是一种光荣、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境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纳税群体不断壮大,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到税务局缴纳税款,势必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所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计算差错,以企业为单位,由企业将内部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职工个人所得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由此引出代扣代缴及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代扣代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可以按照代扣代缴义务人所遵循的四个基本义务作为代扣代缴的程序来进行。这样,就可以针对每一个环节找出相关问题,从而得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职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全额统计造成漏税
企业在扣留过程中,部分工资、薪金各构成项目的考核、结算时间不同、支付方式也不同。比如,有的企业是以银行代发的形式来支付那些标准发放项目,采取预发工资结算办法的工资;而对于那些和企业经济效益、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浮动发放项目则采取当月结算、次月发放的办法,以现金形式支付。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常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其结转时间与工资、薪金标准发放项目同步,但由于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浮动发放项目结算时间滞后于银行代发工资及“个税”计扣时间,有的企业在计算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将银行代发的标准工资、薪金项目统计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了因浮动工资、薪金项目而疏漏统计导致税额少缴。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提缴时限不科学导致职工个人之间税负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为了简化上述“四金”的提缴工作量,本来是按月提交的却实行按季提交。这很容易增加低收入者的税额负担。
(三)职工工资、薪金中的一些特殊收入的征税问题
.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的费用扣除
对于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奖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人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如果由双方单位分别支付工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扣除;但如果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已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单位的,可以扣除其上缴部分。
.企业、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在其办理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照章纳税。
(四)企业代扣代缴税费后的手续费返还处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对于这笔手续费收入存在着争议。(1)有的认为,应将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有的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及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是有对应配比关系的,因而不适于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这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对于自己的责任具有滞后性
有些企业忙于扣留过程中的确认核算,很容易忽视后续工作的进展,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致使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有全面地了解,也不能对企业的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另外,企业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时间内及时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这不仅给纳税人带来影响,法律也会追究企业的责任。说到责任,税法涉及到的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此,泰安市科苑基础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深有感触,因该公司业务零星而庞杂,需要扣税(一般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一并扣缴)的单位或个人客户多达400多家,扣税后代缴手续又较为复杂,有时难免代缴不够及时,税务机关曾经提醒,但并未真正处罚。但是 ,2010年12月1日,山东省忽然将地方教育附加提高到了2%,企业之前代扣是按1%执行,一下变得非常被动,好在绝大多数客户是通情达理的,经过解释大都退回了1%的地方教育附加。所以,为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应及时解缴税款。有些企业对于纳税人索取纳税证明的要求不予回应,也是不正确的。企业应在纳税人索取纳税证明时及时填发,履行其填发义务。
三、措施建议
针对企业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一)明确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商业保险(个人名义)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等款,均应纳入员工个人收入,并按工资薪金税目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明确哪些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如下费用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一是独生子女补贴;二是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三是托儿补助费;四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二)要均衡地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员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间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在年初进行人工成本总测算以及每级员工收入测算。为了让员工均衡地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最均衡的莫过于采用年薪制,即在确定年度薪金后,再确定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然后按12个月平均发放。
(三)企业在完成扣留任务后,应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
企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在得到税务机关的批示后,及时按照本企业财务部门核算的各个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扣缴税款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四)建立代扣代缴明细制度
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其支付收入的员工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
(五)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此外,还要加强企业税法宣传和税务教育,提高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企业代扣代缴税费是企业的义务,但纳税义务人不能借此而忽视自己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当代扣代缴义务人没能及时上缴税费时,纳税义务人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违反税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人的企业进行纳税人自身的税负最小策划,是企业应尽的职责,进行个人所得税策划是企业为员工谋取福利、为员工创造个人效益,也是为企业谋取发展、打造和谐企业的一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