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传统的确认标准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强调以权利和责任的实际发生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则不予确认,因此,将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创新金融工具排除在会计确认项目之外,但由此就无法反映其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重大影响,财务报表因此产生了残缺性甚至虚假性。创新金融工具对权责发生制的纵深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权责发生从形式上扩展到实质上,即从风险和报酬的实现原则扩展到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性发生和控制作为会计确认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对某项金融资产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的控制权作为实质性风险和报酬的判断标准,这样也更符合会计中的可控制思想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对会计要素定义的冲击
.截然不同的前提条件使原有的会计无法对衍生金融工具做出合理解释
传统财务会计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立足于“过去交易事项”,而衍生金融工具强调的是“未来交易事项”。传统会计模式中所定义的“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义务;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为投资者所控制,但契约所体现的交易并未实际发生,契约双方只是享受某种权利或开始承担某些义务,契约双方能否真正履行权利、义务,在契约生效时还是个未知数。
.衍生金融工具的归属问题
将之列为企业的资产,则必须重构资产概念,不能再限定为过去的经济业务,还应包括现在契约约定的在未来可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若不改造资产的概念,而将其列为负债,其本质属性又使之有可能从或有负债转化为现实负债,而这是现行负债概念所不能接受的。
对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绕开“过去的交易和事项”的约束,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损失”,这样将有效扫除定义金融资产和负债时所面临的困惑。
二、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冲击
在1997年3月发布的一份讨论文件中,提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如下: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收益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者与这项金融负债有关的主要责任已转移给另一方时,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
.关于“资产”、“负债”的确认
金融衍生工具对会计要素的冲击着重体现在资产、负债两要素上。按现行会计要素定义,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用货币予以计量的经济资源。金融衍生工具显然不完全符合以上定义和标准: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对未来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对将来要发生的交易所制定的协议;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具有较高的风险,于是其将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无论在时间上和金额上都难以确定。按传统会计理论,负债是由过去交易事项带来的需要企业在未来期间用资产或劳务进行偿付的债务。这一定义强调,负债有确切的或可以合理预期或估计的债权人和偿还金额。
.对“收入”、“费用”要素的冲击
会计处理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原则。传统的财务会计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并要求所确认的收入是已实现的收入。其实,无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作为核算基础,而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则不予反映。对于传统的收入、费用,这一原则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对于作为预期合约的金融衍生工具,由于其可能带来未实现利得或损失,权责发生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