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地方政府的债务也快速增加。随着地方债券的逐渐松动,我国地方政府在获得直接筹资来源的同时,面对着巨大的债务问题,也承担着较高的债务风险。但是,当前政府债务核算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不科学性与不合理在性,都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府债务风险。
笔者拟在对我国现行政府债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对政府债务核算的基础改革、提高政府债务信息的质量、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的改革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议。
一、现行政府债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政府债务的核算基础、债务风险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难以满足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要求,政府债务的会计核算还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的政府债务核算基础不能保证债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当前,财政总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负债项目确认的依据,政府会计核算的只是当期的显性负债,对那些当期已经发生、但是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性负债和那些可能增加财政支出的或有负债并没有在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中表现出来。政府以投资公司名义或者通过行政命令举借的债务,从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形成了政府债务。然而,在总预算会计体系中也没有及时得到反映,这在政府对可支配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现行的政府会计核算制度不能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的核算,使得大量的或有负债和隐形负债处于政府债务会计核算之外,过分夸大了政府的可支配财政资源,财政不能明确其承担的债务偿付责任。另一方面,收付实现制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同一会计期间内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匹配,可能会出现政府债务的转嫁问题,使得各届政府和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无法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政府的绩效,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及考核评价绩效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政府债务的管理不完善,导致债务风险控制困难
一方面,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缺乏科学的债务管理办法和统一的债务管理机构,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各级政府以及各个政府部门举债欲望逐渐增强,举债形式也是不断地翻新,政府债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另一方面,我国地方政府的很多债务融资都是分散于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职能部门,很多都没有纳入到预决算的管理中,只是对一些外债和转贷性的债务进行了较为透明和统一的管理。政府债务的这种分散管理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很难对债务风险进行量化,对政府债务的结构和规模等也难以进行科学的监管,债务资金的使用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非转贷债务可能还存在着偿债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三)我国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不能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报告主体不全面、债务信息透明度较低以及信息披露方式不够规范三个方面。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没有包括所有的社会保证基金。然而,社会保障基金是评价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好坏的重要标准,没有将其纳入政府财务报告范围的话,不利于公众全面、细致地了解政府的相关行为和结果。加之我国在确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时采用的标准是基金的授权分配,所以,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范围狭窄,无法全面反映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和掌握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