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募股公司补税现象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数:240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4月9日,夏草在网络上发表了“鱼跃医疗造假上市”的文章,文章称“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税费额2005年为577万,而在其IPO前一年的2007年增长超过10倍,达到6722万”。夏草的这篇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自此,首次公开募股公司(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 ...

2008年4月9日,夏草在网络上发表了“鱼跃医疗造假上市”的文章,文章称“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税费额2005年为577万,而在其IPO前一年的2007年增长超过10倍,达到6722万”。夏草的这篇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自此,首次公开募股公司(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补税现象也进入了公众关注的视野,首次公开募股公司IPO前1-2年内明显超过以往年度的税收缴纳水平成为预警该公司可能存在为了美化业绩而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抑或间接提示了该公司IPO前内控制度的设计或执行存在较大缺陷。因此,笔者将对首次公开募股公司补税现象进行探讨。
  一、补税行为折射出公司IPO前不完善的内控制度
  中国大陆的企业目前可以通过三个公开的融资平台进行资金筹集并跨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区别主要在发行量和股份总额上。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量大,企业规模大,从产权性质上看多属于国有控股的企业。2004年6月,中小企业板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9年10月,创业板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这两个板块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与主板相比,中小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规模明显小于主板,且民营企业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尤其是创业板,这种差异就更为明显。
  大型国企在上市前一般都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对他们的考核一般也是考核利税指标,国有性质和考核机制降低了企业出于税收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合规或者不合规的财务操作。而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在上市之前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比较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多交易和财务处理都有失规范。
  非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论控股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民营性质的法人,上市前一般都有着强烈的税收成本节约以及增加经营净现金流的动机,财务报表的盈余积累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保留,在缺乏外部社会监督及企业内部自律的条件下,上市前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税收遗留问题。这些企业在有了上市融资的打算之后,才纷纷在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等机构的督促和辅导下,开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交易流程,账外收入纳入帐内,某些公司又可能为了通过税收政策方面的审查而补交之前偷漏的税款。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1-2年,补交高额的税款,来实现税收的合法性,顺利通过各类机构的审核,实现上市目的。
  但是,上述观点并不是说排除了主板企业为了获得上市资格就不存在补税行为。例如,2008年4月18日,A股股票鱼跃医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成功上市,成为丹阳第六家上市企业。鱼跃医疗预计募集资金24648万元,在此过程中,支付证券承销费1200万元,审计费145万元,律师费60万元,总发行费用1815万元,再加上补税6000多万元,为了取得24648万元的融资,融资费用高达8000万元,而在支付上述费用的时候,能否获得上市资格还是个未知数。可见,很多企业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获得上市资格,在鱼跃医疗的案例中,补税金额超过正常年度纳税水平的十倍。
  二、IPO公司补税行为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成为国际经济学和会计学界的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课题。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是指管理层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会计数据进行的策略性调整。我们认为,信息操纵从是否合法的角度进行区分,包括非法操纵和合法操纵。财务舞弊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并以产生虚假会计信息为标志,进而实现信息操纵;盈余管理区别于财务舞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合法性。但是,如果过度地滥用盈余管理,那么盈余管理实质上就已经变质为财务舞弊了。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IP0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盈余管理的问题。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对主板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前为了利润最大化而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交易和行为,更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或者财务舞弊的手段修饰财务业绩,从而达到上市目的,中小企业IPO前1-2年的税收缴纳与业绩之间的比例明显高于主板企业。
  为了满足我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和依法纳税的要求,企业不得不把以前隐藏的收入拿到账面上来改善财务指标。例如,某以少儿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商业模式主要是收取现金,大量的收入不开具发票,由于在上市申请过程中业绩不能满足要求,在试图将表外营业额纳入表内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由于没有相应的纳税记录,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这部分营业额的过程中证据缺失,影响了上市进程;甚至有些企业为了增加业绩,借助于关联企业的帮助,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获取虚假的营业收入,这种方式一般以构造无形产品为主。IPO公司在调整了相关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之后必然会引起税费的调整。补交税款时又需要利用盈余管理的手段进行掩饰。因此,盈余管理和IPO过程中的补税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联系。
  在IPO发行审核中,发审委将会就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进行审核。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想成功IPO,必须先理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税务问题,确保在税务上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强烈上市动机的驱使下,某些原本没有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可能会为满足上市条件而进行盈余管理,同时这些企业又为了避免因税收问题丧失上市资格而补交了大量的税款,补税行为和盈余管理行为同时存在于企业的IPO过程中。
  三、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IPO公司补税行为的态度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在财务指标方面对企业获取上市资格有硬性规定,并且对企业依法纳税也有相关的要求。
  2008年4月28日,证监会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传达了有关拟上市企业补税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核心是,对于拟上市企业申报期内补税金额较大的,监管和承销机构内部把握的原则是补税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税额的30%。这是证监会首次向券商传达有关拟上市企业补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从以上证监会的做法可以看出其允许企业为上市而进行补税,并且要求税务部门出文定性,不得处罚欠税企业。
  四、建议
  1.IPO公司的税务监管
  证监会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税务方面的资格审查,要求拟上市公司对其上市前几年的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对其纳税的合法性进行评价,更要对纳税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于明显超出正常判断的补税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将其纳税情况直接移交证监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而不是移交给拟上市企业的当地税务局。该处理过程也将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当地政府以及税务部门为了扶持企业上市,而与其成为一丘之貉。
  2.完善IPO公司的税收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无论是要求披露三年加一期财务报表的IPO公司招股说明书,还是已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报表阅读者无法通过阅读公开的信息,获得充分、完整的各类税收缴纳信息。因此,建议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税收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的税收披露内容,使得报表阅读者通过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的阅读,可以全面地获得该公司在各个不同时期所执行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各个税种应缴纳数额以及实际缴纳的数额,并据此间接判断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3.加强对IPO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管
  适当的盈余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有利于企业以后更好的发展。但是,单纯通过盈余管理而上市圈钱的行为,不仅会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而且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上市审查程序。对因实施过度盈余管理行为而被拒绝上市的企业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防止公司对盈余管理的滥用,例如,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市。
  4.企业应加强自律
  企业上市前偷逃税款导致财务报表亏损或者微盈,是很多企业上市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偷逃税行为,将不利于企业未来正常的发展壮大。因此,为了自身将来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各企业也应严格自律,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不可因短期利益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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