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希望通过广告传达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希望客户前来购买。一个好的广告不仅能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而且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品牌价值。所以房地产企业各年度的广告支出是一项庞大的费用。
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在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广告费的纳税筹划还应注意法律对广告费税前扣除所要求票据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合理分配,减少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转列,也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当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因此,企业应加强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预算控制,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使其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相应的人员促销策略,使广告促销的费用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由员工促销费用进行转化。员工促销发生的宣传费用实际上是员工的工资薪酬成本,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以最大限额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算的准确性和有关票据内容、形式的合法性,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减少税收成本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房产项目的销售权交予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将一次营业收入分解为两次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获得双倍提高。同时,土地增值税通过两次拆分,可以将每次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就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策略的前提条件是一次销售的土地增值率达到20%以上(即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两次销售需要按照每次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为了获得双倍扣除,却因此缴纳更多的税款,得不偿失。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解收入后能达到最大扣除率的前提下,增加的营业税税额和减少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孰高孰低就是影响企业决策的因素。转让给销售公司的价格如何制定,如何找到营业税税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平衡点,可以参照以下公式:
又因为30%是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的最低税率,为了简化运算,本文使用30%税率进行计算,所以30%(79%R-C)>5.5%XR时企业有成立销售公司的可行性;可得出:X<0.91。
综上,得出当0.62
二、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策略:分立定价,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房”和“精装修”是该合并还是该分开来纳税,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房地产按总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装修部分的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装修价格最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增值额,但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若房地产企业仅按毛坯房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装修的价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装修工程原价转包给外部的装修公司,房地产企业装修工程的营业额为零,则也无需缴纳装修部分的营业税。从中看出分立定价可以使企业有效规避装修部分的预缴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当房产项目初步完工但没有开始装修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其次,和购房者签订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后,与外部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转包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总销售面积为 100 000平方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5 000万元。方案一:以5 500元/平方米销售,其中含精装修成本500元/平方米;方案二:以5 000元/平方米销售,另外,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并按此价格将装修工程转包给装修公司。
方案一: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 025万元(55 000 ×5.5%);假设预交比例为1%,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50万元(55 000×1%);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575万元(3 025 550)。
方案二:应缴纳营业税2 500万元(50 000×5.5%);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00万元(50 000×1%);因转包给装修公司,不需要缴纳装修收入的营业税;装修工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000万元(2 500 500)。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纳税575万元(3 575-3 000),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降低土地增值率,提高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促销方式。房地产企业降价促销房产,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说降价促销一方面会产生减少企业营业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所以,降价促销可能减少开发商的利润,但由于降价促销可以薄利多销和节税,由降价而减少的利润用增加的销售量和节税额来弥补,相反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关键就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控制房产的营业额和土地增值率,以获得降低营业税税额和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土地增值税低税率待遇的可能,同时将降价后减少的税收支出与减少的税后利润进行对比,权衡得失,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房地产企业,应按营业额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和按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价销售降低了营业额,直接减少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且由于降价,使土地增值率降低,可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计算。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适当减少房产销售价格,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使购房者实实在在地得到实惠,而且可以扩大销售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以2 460万元出售,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 92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23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率为:(2 460 -1 920-123)÷(1 920+123)=20.4%,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 460-1 920-123)×30%=125.1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 460-1 920-123-125.1
=291.9万元。
现由于举办降价促销活动,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 41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相应地降低为120.5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 410-1 920-120.5) ÷(1 920+120.5)=18.1%。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 410-1 920-120.5=369.5万元,比降低价格前增加了77.6万元(369.5-291.9)净收益。可见,降价的损失被因降价而导致增值率下降进而获得税收减免所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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