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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0 点击数:25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浙财会〔2011〕21号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 ...
浙财会〔2011〕21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发〔2009〕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包括:《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会计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详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正式行文)》(附件3)、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其中《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市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暂不接受中央和省外单位驻浙机构的评审委托。各市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8)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省财政厅将《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2011年度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建。

八、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九、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另外,代收专家论文鉴定费600元/人。以上费用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交纳。各市评审对象的费用由所在市财政局代收后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省级评审对象的费用直接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其中评审费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交省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票据在退回申报材料时一并给予。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工作,确保我省2011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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