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的可信程度,也体现一个人、一家企业、一个地区的文明状况。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保证。
一、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全省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达11889万亩,全省人口过亿,其中农村人口占六千多万。近年来,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河南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河南省基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工具,在受理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过程中,被广泛应用于审核、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
作为农业大省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多次开展了信用宣传、金融知识下乡、信用产品推广等活动,不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由包村信贷员(农信社的信贷员较少,一个信贷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村的农业信贷工作,称为包村)填写《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档案》,对有贷款需求的农户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回到信用社后根据登记情况与信用社领导协商确定是否评为信用户和信用户等级。
在信用评定的基础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了联合增信模式的创新,进一步解决了担保能力差的农民和企业资金需求问题。此外,在信用工程的平台上还开展了循环贷款模式的创新。通过信用评级,对农户或企业一次核定授信额度,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到期归还、动态管理、信用升级。这种循环贷款模式,手续简便,客户凭“一章一证一卡”(印章、身份证、电子守信卡)即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窗口办理贷款,不仅方便了农户和企业贷款,还有效杜绝了贷款中的腐败。
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河南省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在广大农村营造形成了“诚信守信光荣”的良好信用环境,一定程度上切实解决了农户和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增产增收局面的形成。但调查情况表明,河南省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农信社缺乏有效手段控制信贷风险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尚不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完备的信用体系作支撑。目前,河南省各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整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信用体系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不少,但各自为政,信息共享困难
当前,河南省对企业、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进行信用评定的单位有很多。例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进行信用户的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信用档案,税务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建立信用档案,移动通信对移动电话守信用户年末给予话费奖励等。但是,这些涉信单位在信用评定工作中并不相互沟通,各系统只搞自己行业范围内的,这样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资源处于割裂状态,信用信息未得到有效整合,阻碍了基层人民银行和农信社征信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信用建设滞后,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
河南省信贷支农的主力军是农村信用社,农户档案采集录入工作主要是依托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是信用社在农村积累多年的人脉及硬件资源,其他金融机构基本没有参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额小面大”的特点,但只能依靠信贷员逐户调查、逐笔审核,这样做成本高、效率低,以致农户贷款满足率不高及信用潜在风险上升。而且,目前基层央行在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过程中尚未建立有效的农户信用评分系统,没有规定任何版本的信息项目,河南省农信社主要依靠信贷员个人理解和长期信贷工作经验,对农户信用状况评价打分、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信用担保方式缺失
目前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的信贷多采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这一方式约占农村信用社各类担保贷款的90%以上。所谓多户联保,是指由农户、个体经营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一个联保小组(一般由4-6户无直系亲属关系的借款人组成),成员联合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的某一农户发生的信贷风险可通过其他成员担保来化解。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起到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作用,但是随着广大农户经营规模化、产业化的发展,他们对信贷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且资金需求规模扩大,这一担保方式显然满足不了农户信贷以及信用社防范风险的需求。
(四)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农村信用体系不能仅仅建立在人们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应建立起一整套法律、准则和制度,用于管理和约束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河南省地区也尚未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导致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信用立法滞后,缺乏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使得贷款风险大、收益低,大大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的积极性。
(五)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河南省广大农村地区已形成的信用观念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由淳朴民风形成的诚实守信传统;二是人行在农村开展的征信知识宣传和农信社开展的部分宣传。农村金融机构的宣传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的信用意识,但大部分工作不够深入、系统,农户主动参与征信的意识不强,部分农民甚至认为自己不贷款,征信与己无关。
三、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应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工作内容复杂,仅靠央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是难以完成的,需要政府和社会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政府应出面把涉信单位组织起来,制定一套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各项具体评定标准,统一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然后将综合评定结果传到互联网上,使各涉信单位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条件适宜时,可考虑将这一结果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通过这个平台,一方面可防止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又能降低农信社的贷款风险。
(二)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因此,应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借助现有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加快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和更新。同时,应以基层央行为主导,设计科学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农户信用评分系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放款依据,扩大信用信息系统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应用。
(三)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保障体系
农业具有先天弱质性,致使农户贷款具有风险高、收益低、成本高、资金周转慢的特点,这决定了农村需要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各种为农村服务的贷款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顾及到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担保。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也应继续完善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进一步发掘符合农户和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物,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此外,政府还应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以增加和稳定农民的收入。
(四)加快征信立法建设,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
2009年10月中旬,国务院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味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我国征信立法迈入实质阶段。建立有效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在现有的征信管理法律框架下做更多的拓展和补充。例如,寻求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规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使用范围和目的等,都是未来应该努力的方向。同时,在国家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地推出地方性的征信管理条例或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当地各种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在较短时期内优化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农村征信宣传力度和深度,提高农户的征信认知水平
应充分利用报纸、农村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知识,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提高农户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让农户了解开展信用户及村镇建设的程序、操作办法和评定标准,宣传信用户及村镇所能享受的便利和贷款优惠政策。同时,要建立对守信者的奖励措施,例如,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的信用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要有惩戒措施,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农户要利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公开曝光,增大其违约的社会惩罚力度,使广大农户切身体验到“诚信”二字所蕴含的价值,从而促进农村形成更好的诚信氛围。
参考文献:
1、李志刚.农村金融创新大有可为——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调查[J].中国金融,2009(24).
2、夏志琼.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9).
3、郑传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N].金融时报,2010-06-10.
4、熊铭奇,毛雅娟.中国农村信用的特殊性及信用体系的构建[J].农村经济,2009(10).
5、李光伟,高万骏.对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10).
6、聂浩.对基层央行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思考[J].时代金融,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