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业不当处罚措施明确
发布时间:2011-02-10 点击数:203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财政部28日消息,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规定处罚措施,是《暂行规定》的突破和亮点之一。  《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 ...
财政部28日消息,财政部会计司日前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规定处罚措施,是《暂行规定》的突破和亮点之一。

  《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约谈境内相关机构、现场走访、定期核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查临时执业情况。

  如发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已发放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5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

  未按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情节较重的,撤销临时执业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以内禁止其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并予以通报。(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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