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免、抵、退税会计处理[2]
发布时间:2010-12-27 点击数:57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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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会计处理方法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难以平常会计处理思路去理解。这就导致有关核算不规范,不少会计人员死记处理方法,对其实在意义未理解,在具体操作上也很机械。其实,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并不难。首先掌握我国现行的免、 ...
案例二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4%=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17%-(34-8)-3=-12(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当期免抵税的部分: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借:主营业务成本 8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当期退税部分:借:其他应收款 12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12贷:其他应收款1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6万元是应退税的一个尺度,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2万元,表示内销产品产生的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尚有12万元未抵扣完的税额,通过比较,12万元未抵扣完的税额,采用退税方法退还给纳税单位。
另外14万元,在应纳税额计算中,已经在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2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
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13%)=4.4(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13%=14.3(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14.3-
14.3=0。
当期留抵税额=23.6-14.3=9.3(万元),免抵税额=0。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部分:借:主营业务成本22.4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4当期退税部分:借:其他应收款14.3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14.3贷:其他应收款14.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是应退税的一个尺度,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3.6万元,表示内销产品产生的销项税额对进项税额尚有23.6万元未抵扣完的税额,通过比较,内销产品产生的销项税额小,不但未能抵扣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更不要说能抵扣外销产品的进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是本期最高的退税额,采用退税方法退还给纳税单位,23.6万元未在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退税14.3万元,差额留作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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