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组减值测试及其会计处理
作者: 郑家庆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9 点击数:42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定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 ...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相一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定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可以将其包括在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内。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与现金流量现值,取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而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而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二、总部资产的减值测试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处理。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一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1)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2)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3)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三、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减值损失处理,计人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的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资产组的认定和减值测试。资料:某公司在A、B、C三地拥有3家分公司,其中,C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这3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由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A、B、C3家分公司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现金流人,所以该公司将这3家分公司确定为3个资产组。2005年12月1日,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资产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万元,能够按照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A分公司的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B、C分公司和总部资产的使用寿命为20年。减值测试时,A、B、C3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其中合并商誉为15万元)。该公司计算得出A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同金额为219万元,B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刚金额为156万元,C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同金额为200万元。

  要求:进行该公司的资产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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