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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作者: 周末 丁昌勇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39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的颁布,解决了因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征税,导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的颁布,解决了因个人转让限售股不征税,导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一、限售股征税范围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1)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

  二、限售股转让个税计征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一(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股票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税管理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人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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