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论文
会计监督现状及其改进[2]
作者: 陈湘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411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我国会计监督的内涵与现状   一是会计监督的内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的监督,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 ...

  首先,企业与会计公司的关系不同。财务外包是企业把财务业务直接委托给会计公司,企业是会计公司的顾客,在国内由于法制不健全、诚信体系缺失、市场竞争激励等原因,会计公司在委托公司的要求下做假账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不能杜绝造假现象。部分会计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争抢业务,往往过分地顺从被审企业的要求,审验质量差,签证可信度低,起不到应有的公证、监督作用,有的会计师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无异于为企业内部经营者的会计作假打开方便之门,严重影响了会计公司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而在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中,虽然会计公司的直接服务对象是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各个企业,但其并不接受企业的直接委托,而是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如政府等有关机构)进行委托。这种会计核算委托方式能真正割断企业与会计公司的利益依附关系,因而从理论的角度上来说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问题。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对象是所有的会汁核算程序,而不是由企业选择部分核算程序进行外包,其最大的特点是把这种财务外包方式作为一种制度,且承接外包业务的机构不是由企业选聘,而是根据一定的法规、制度统一归口分配,因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财务“外部化”管理。,最后,造假的难度不同。随着会计公司所接纳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客户的增多,就越难以同各企业做假账,因此会计做假的概率就会相对减低。对会计公司而言,造价风险损失会远远大于风险收益,其造假得到的贿金远不够补偿损失。与财务外包相比,会计职能“外部化”大大加大了造假的难度,“外部化”能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四是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优点。成功的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资金。实行财务外包和请一个专职会计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公司聘请一个专职会计,除了必要的薪水、社保,还得考虑相应的办公设备、管理成本,而实行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就省钱多。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公司聘用职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俱佳的财务人员还存在一定困难,在此情形下,借助于专业的会计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会计公司的意见和服务会更加专业。作为专业财务代理机构,他们获得的相关财务和税务信息是比较快捷的,这样,反映给企业也就更加迅速准确。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还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对稳定性。在现实中,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时说走就走,职业道德不好的还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信息的泄露,而进行财务外包则保证了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是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外部化”的制度条件。“外部化”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彻底解决会计造假问题,消除会计信息人为失真隐患,维护以投资者为主体的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这一理念与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体现的维护和保障一切投资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宪法》以下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外部化”活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并且“外部化”要求还与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着冲突的地方,如现行《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只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因此,“外部化”必须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及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需要较高层次的会计法规为其提供制度保证,如在《会计法》中可将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款之规定修改为:各单位可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汁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于会计信息不实、又屡禁不止的企业,应由第三者(如某政府机构)指定专业会计公司为其代理记账。还要逐步完善“外部化”运行中各参与者的活动规范,加强对有效行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用于企业、会计公司、政府等部门之间传递会计信息的专门的网络平台,并且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