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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的优点。成功的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资金。实行财务外包和请一个专职会计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是公司聘请一个专职会计,除了必要的薪水、社保,还得考虑相应的办公设备、管理成本,而实行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就省钱多。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公司聘用职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俱佳的财务人员还存在一定困难,在此情形下,借助于专业的会计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会计公司的意见和服务会更加专业。作为专业财务代理机构,他们获得的相关财务和税务信息是比较快捷的,这样,反映给企业也就更加迅速准确。企业财务会计职能“外部化”还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对稳定性。在现实中,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时说走就走,职业道德不好的还可能造成公司财务信息的泄露,而进行财务外包则保证了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是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外部化”的制度条件。“外部化”设计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彻底解决会计造假问题,消除会计信息人为失真隐患,维护以投资者为主体的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经济权益,这一理念与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体现的维护和保障一切投资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宪法》以下层次的法律法规中,“外部化”活动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并且“外部化”要求还与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着冲突的地方,如现行《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只有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因此,“外部化”必须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及制度作为保障:一方面,需要较高层次的会计法规为其提供制度保证,如在《会计法》中可将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款之规定修改为:各单位可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汁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对于会计信息不实、又屡禁不止的企业,应由第三者(如某政府机构)指定专业会计公司为其代理记账。还要逐步完善“外部化”运行中各参与者的活动规范,加强对有效行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用于企业、会计公司、政府等部门之间传递会计信息的专门的网络平台,并且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