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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解析
作者: 刘彩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614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售的是非应税固定资产,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固定资产不同类别 ...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售的是非应税固定资产,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固定资产不同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的不同时期,新条例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下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而应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及固定资产购进或自制的不同时期,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

  (1)增值税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2009年3月12日甲企业销售1台旧机床设备,收入为260000元,此设备于2005年4月21日购入,原值为2000000元,已提折旧1200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该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累计折旧 1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260000÷(1+4%)×4%×0.5=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54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5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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