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所得税费用(313600x25%) 78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8400
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例3]A公司2010年2月1日将一批材料销售给B公司,同时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600000元、年利率6%、2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同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股,B公司以160000股抵偿该债权,股票市价9.6元/股。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1616000
贷:股本 16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37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0000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0000
贷:应收票据 1616000
税务处理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B公司应将发行16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与负债1616000元的差额即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A公司的债权1616000元与拥有股权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之间的差额,即80000~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B公司此笔业务均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本例债权转股权符合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会计上分别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80000元,当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时,A公司和B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
对B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80000×25%)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对A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00×25%)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