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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浅析[2]
作者: 扬扬 陈思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62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文件中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 ...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2]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7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2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240000元。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2月15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000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的税务处理:A公司计算债务重组利得为232000,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92000元(400000-240000+232000)。

  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因为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10年计人应纳税所得额78400元,留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为31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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