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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探讨[2]
作者: 杨增凡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42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无形资产范围确认的会税差异   对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商誉和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商誉,而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会计可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 ...

  (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无形资产满足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于税法规定的未来可予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始终比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多50%,这种差异在以后摊销和处置时始终存在,此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此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税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摊销

  (1)摊销年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会计可选择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以及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3)残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根据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不确认残值,即残值一律为O。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以及残值与税法中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对这块差异每期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会计上对这块暂时性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期间再逐渐转同。

  [例2]M企业2007年1月1日以2200万元购入无形资产,预计该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200万元,按工作量法进行摊销,会计上这五分别摊销(600、500、400、300、200,共计五年摊销2000万元),计税时按税法规定残值一律为0,仍按10年计算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税率25%,则税法计税摊销金额每年220万元。

  2007年会计报表上列报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为600万元,账面价值1600万元,而纳税申报表上该项资产计列的摊销金额为220万元,计税基础为198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38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在未来期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80×25%=95万元,到第5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225万元,假设第6年1月无形资产处置,取得收入200万元,营业税5%,第6年会计利润3000万元。则第6年处置无形资产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

    累计摊销 2000

    营业外支出 10

    贷:无形资产 22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会计确认了营业外支出10万,处置无形资产税法允许从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910万元(1100+10-200=910万元),则会计与税法这900万元的差异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会计与税法无其他差异事项,则第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万元(3000-900),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当期全部转同。

  借:所得税费用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二)无形资产的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汁提不准许转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经减值测试表明已发生减值,则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不得低于10年的年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会汁确认的减值损失,税法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当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3]甲公司与2007年1月1日取得一无形资产,成本为2000万元,根据判断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年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07年12月3l号对其减值测试发现其可收同金额为1700万元。企业计税时,对该无形资产按10年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对计提的减值准备只能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从税前扣除。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3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07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允许摊销的2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计提的300万元的的减值准备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00万元,而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700万与计税基础1800万元的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所得税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7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75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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