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国资委EVA计算规则[2]
作者: 张星燎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39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2月28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引入了经济增加值指标对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并明确了经济增加值的计算规则。但由于绝大多数中央企业是首次运用经济增加值计算规则,即使已经试点过的中央企业在试点时的计算规则也未必与 ...

  误解二:实际负债利率高于平均资本成本率时,债务规模越大越好。其推导过程为,剔除其他因素后,只考虑债务因素,则经济增加值=净利润+债务规模×实际利率-债务规模×平均资本成本率=净利润+债务规模×(实际利率-平均资本成本率),因此要使经济增加值越大,就要使债务规模越大,使实际利率比平均资本成本率越高。

  这里有两个错误:一是忽视了净利润与实际利息支出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应该认识到实际利息支出增加,净利润就会减少;二是应该注意到,资产负债率达到75%以后,平均资本成本率要增加0.5个百分点。因此,中央企业务必要纠正这个误解,否则将会在实施经济增加值管理的初期出现巨大的管理偏差。

  误解三:非经常性收益的经济增加值平衡点为投资收益率达到11%。

  这种认识不算错误,但不够全面。要区分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率是否为25%;如果是股权投资收益还要区分是否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还要弄清取得的收益无论交不交所得税,国资委是否都按照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1-25%)来扣减等。如果非经常性收益需要缴税且税率为25%,资本成本率为5.5%,那么税前收益率要超过14.67%(=5.5%/[50%×(1-25%)])、税后收益率要达到11%(=[14.67%×(1-25%)])才能保持非经常性收益项目的经济增加值为正;如果取得的收益不必缴纳所得税,且仍然可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来扣减,则收益率超过8.8%(=5.5%/[1-50%×(1-25%)])就可以实现经济增加值为正。

  误解四:经济增加值否定了净利润,颠覆了现有会计核算体系。

  这种认识夸大了经济增加值对传统会计的冲击。从经济增加值的计算规则可以看出,经济增加值的基础就是净利润,以后的其他加减项目都是对净利润的调整,而且这些加减项目也大多可以从现有会计核算中取得,因此经济增加值并没有脱离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计算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1.实际利息支出本是净利润的减项,计算经济增加值时将实际利息支出作为加项加回,导致企业实际利息支出不是经济增加值的影响因素,因而在进行经济增加值管理时会失去降低实际债务资本成本的驱动力。另外,实际利息支出是债务资本真实的成本,计算规则不按真实的债务资本成本计算,放弃会计核算的成果,过滤掉真实的会计信息,而采用估计的平均资本成本率计算债务资本成本,放大了经济增加值计量的误差。

  2.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按照相同的资本成本率计算,企业如何进行最优资本结构管理,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3.资产负债率超过75%时,如果债务资本仍然能够发挥资本杠杆作用,企业就可能通过负债继续进行扩张,则经济增加值的考核就失去了对财务风险控制作用。在资本成本确定为现在这种较低水平,同时我国经济处于高速成长期,而部分中央企业具有很强融资能力和垄断利润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忽视对财务风险的控制。

  4.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国资委的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期末浮盈计入资本公积,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因而增加了资本成本,减少了经济增加值,而浮盈的结果又对净利润没有贡献,所以经济增加值被大大降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浮亏效应则相反。

  5.平均资本成本率按照简单平均法计算,虽然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给企业进行资本和债务管理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如果企业将考核期初和考核期末的资本和债务压缩,而在考核期中膨胀,则会削弱经济增加值考核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约束作用。另外,统一划定资本成本率,不采用企业实际资本成本率,使实际资本成本率高于平均资本成本率者受益,实际资本成本率低于划定平均资本成本率者缺乏进一步降低平均资本成本率的动力。而且平均资本成本率确定为5.5%和4.1%,这个水平比较低,虽有过渡期的考虑,也有中央企业全局平衡等多重考虑,但计算出来的经济增加值的价值信息含量打了折扣,就未必是真正的“经济增加值”。同样,资本成本率一经确定三年不变,虽然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但意味着资本成本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资金成本没有紧密联系。

  6.非经常性收益按50%计入经济增加值,“50%”是个比较主观的数据。其对企业的对外投资尤其是创业投资盈利模式可能存在消极影响,这种政策能否收到预期的积极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和实证研究。

  7.在建工程可以从资本项扣除,加上非经常性收益减半计入,可能会导致企业投资形式的改变。想要进军非主业领域的企业可能采取自行立项方式开发非主业领域,使这种投资不以股权投资而以在建工程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做即使不能规避投资处置时收益被减半计入经济增加值,至少也可以在投资阶段作为在建工程扣除,减少资本成本。如果真这样做,将使企业独自承担新项目的风险,减少企业间的合作,而企业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必然会影响一些领域的投资,对缺乏资金的企业引入其他行业的投资者也会产生影响。

  总之,笔者认为,引入经济增加值指标对中央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是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但具体计算规则目前需要权衡的方面还很多。各中央企业在积极实施《暂行办法》的同时,要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共同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办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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