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对推进审计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重大意义。审计署发布并实施《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以后,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但公告审计结果仅仅是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方面。当前社会发展的不断信息化,为加快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条件与设施保障,有利于更快地建立有序、良性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机制。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机制包括:
一、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程序机制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程序是整个信息公开运行机制中的核心环节,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程序机制是贯穿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运作机制的生命线,它是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范围、渠道和要求等方面建立的运作模式。(1)政府审计信息公开主体。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主体必然是政府审计机关,政府审计机关在整个公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发布和更新审计信息。(2)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客体是各种审计信息,政府审计信息与政府的其他机构信息一样都是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众都有获得这些资源的权力,政府审计机关应担负起提供这些公共信息资源的义务。(3)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范围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必须得到明确,由于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被审计事项可能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有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有的关系到个人的利益,显然不是任何一项审计信息都可以随意公开的,否则可能导致引发不必要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方面的争执,因此应兼顾利益、保密等诸多因素,对信息公开的后果、信息公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审计信息公开范围。(4)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主动公开和当事人的申请政府审计机关公开两个方面。作为社会公众来讲,无论在何种条件下获得政府审计信息均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即信息公开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如:政府审计公报、转播与报道、旁听、刊载、听证、告知、流动宣传、设立审计博物馆、网站、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定期召开政府审计新闻发布会、服务热线等等。
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
政府审计信息传播的价值是在传播者与接收者的相互作用中实现的,传播的本质就是传播者与传播对象之间的一个相互交流、沟通和影响的双向过程,因此政府审计信息系统显然是含有反馈功能的闭环系统,包含一个双向的信息沟通的循环模式,不仅包括信息发出的传递机制,还包括信息反馈机制。主要由调查、收集、分析、决策等要素构成,其功能主要是对外部环境以及各要素所产生的反馈信息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利用工作的改善和调节内部关系而适应外部环境,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审计信息开发工作的服务能力为社会服务。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审计机关作为信息的利用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与效果的反馈;(2)被审计单位作为信息的用户对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效果以及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反馈;(3)社会公众作为不同层面的信息用户对信息的社会效益进行反馈。信息反馈并非是单向的,而是互为因果的循环机制,通过因果互动的反馈机制,政府审计信息利用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政府审计信息反馈机制在目前的公开机制中属于薄弱环节。在现有的关于审计信息公开的准则与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审计信息反馈问题的规定和指引,说明审计机关并没有充分重视开发反馈资源。反馈机制的弱化使得审计机关无法利用这条通道与公众进行沟通,不利于审计信息本身的优化和信息传递机制的改进。
三、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政府审计机关公开的审计信息渠道是否畅通、信息发布行为是否合法、政府审计工作是否能够在社会服务和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这是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应充分关注的问题,为此应建立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府审计应对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有效,能够服务于社会和审计之间的相互评价,且不影响他人的利益。在信息公开的场所设立监督机制,能够使公众对审计信息合理运用,为以后能更广泛地扩大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范围奠定基础。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法规制度监督,即通过建立一系列管理法规或制度,约束审计机关公开审计信息的各种行为在相关法规制度的规范之内;(2)授权监督。对政府审计机关参与信息公开的人员和行为进行授权批准,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公开信息的范围,并对于那些重要的公开行为建立特别授权制度;(3)检查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公开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