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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分析[4]
作者: 杨杨 郑秀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75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 ...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 10000

    应收账款 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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