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