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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处理[2]
作者: 秦文娇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585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注明甲公司在2009年10月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9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录了60万元的 ...

  案例2

  沿用案例1,假定甲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但甲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二审判决可能维持一审判决。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解析: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0

    贷:预计负债   20.

  2.税法规定,预计负债发生的损失只有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由于甲公司不服,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要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但需要确认预计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0×25%)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案例3

  沿用案例1,假定甲公司2010年2月25日完成了2009年度汇算清缴,其他条件不变。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调整事项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费用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以,企业在自行汇算清缴日之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清缴期内(5月31日)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其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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