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地处J县的Q公司致力于做大做强,积极协助政府抓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全县农民发展优质稻的种植。该公司地处优质大米产地,历史上该地生产的桥米曾向皇家纳贡,具有一定名气。桥米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已取得原产地保护。由于无序竞争,桥米的品牌优势并未显现出来。Q公司是一家改制的粮食加工企业,有一定知名度,被列入省“一袋米”工程,得到国家的资金支持。但Q公司也有苦恼,公司所在地的许多小米厂同Q公司争夺有限的优质稻米原料,无序竞争扰乱了市场,影响了优质米的声誉。Q公司想进行资源整合,与当地政府一拍即合。Q公司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资源整合,实现做大做强,值得筹划。
基本情况
J县有近100个行政村,每村都有一家小米厂,各乡镇也有一定规模的米厂,这些米厂成了Q公司发展的绊脚石。为了与这些米厂竞争,Q公司被迫在各乡镇设置临时收购点,支付仓库租赁费。为了节约成本,Q公司雇用适合农村运输的农用三轮车,走村串户收购稻谷,支付集并运费(乡村的农用三轮车主一般不会为公司开具运输发票),同时要支付收购人员的工资、下乡补助、误餐费等,上述费用合计2000万元。同时,Q公司也在打造高端品牌,准备恢复曾是朝贡的御米———桥米的生产,自行繁育古老稻种“阳西早”的种子,共计100万元,免费提供给桥米核心原产地的农户进行生产。此外,公司实行“公司+农户”模式,对种粮户免费提供化肥、农药、农机等合计100万元。
案例分析
通过论证,Q公司决定实行3种办法进行资源整合:第一种是对乡镇米厂实行资产收购,收购金额3000万元,其中碾米设备金额2000万元。第二种是将全县100家小米厂并入农业合作社。第三种是为农户免费提供农业生产资料。
1.资产收购方式。乡镇米厂的设备是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前购入的,未抵扣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乡镇米厂的旧设备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340万元。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会加重公司税负,情况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收购农产品时,直接按收购金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售时在进行价税分离后按13%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计算口径有一定的差异,造成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低征高抵”现象。如果农产品经营企业毛利率低于14.9%的话,根本不用缴税,加上电费、固定资产、机物料的抵扣,还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此外,由于近年来无序竞争,Q公司大米的加工利润很低,本身也产生了大量的留抵税额,再加上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公司新上了大米加工设备,企业留抵税金有1500万元,至于公司收购乡镇米厂的2000万元设备,其340万元进项税额不抵扣也是可以的。
2.小米厂转入合作社方式。通过与各级政府合作,将村里的小米厂转入所在地的农业合作社,实行贴牌生产,Q公司收购合作社生产的大米进入自己的营销网络进行销售。这样处理,一是可以增加农业合作社的收入;二是通过农业合作社加工大米,加工增值部分也可以免税;三是公司购进农业合作社加工增值的大米,可以将公司过去收购稻谷不能抵扣的仓储费、集并运费、员工工资、补助费、误餐费等2000万元全部进行抵扣,抵扣进项税260万元。
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大米属农业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