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学习新会计准则时,一般都会将所得税准则置于重要的位置。而在解释所得税会计准则时,经常被提到但是并没得到清楚解释的问题是新所得税准则中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关系。笔者拟以实际账务处理的方式对此进行解释。
一、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分析
一般来说,原会计制度的所得税会计强调的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利润表债务法。这种方法的着眼点是利润表中会计确认和税法认可的企业由于一段时期内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收益差异,所反映的内容被限定在了一段时期内,其典型表现即为税法与企业会计在折旧、摊销等方面的区别以及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而新会计准则中的暂时性差异则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反映的是某一时点资产负债表要素的价值变化。因此,新会计准则中的暂时性差异也就被进一步划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在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就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非流动负债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此看到,无论过去的利润表观债务法,还是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债务法,都将应缴纳的所得税单独计算,而将资产、负债的变化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二者虽有相同之处,也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二者的一致之处是都按照账记折旧记录费用,而将账记折旧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影响的所得税费用计入递延所得税。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即原有的制度从观念上着眼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而新准则则着眼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数额的变化;再就是原制度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化对资产负债的影响(或者是将这样的变化视为永久性差异),而新准则将这样的内容包括进来,而这样的变化同时影响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为帮助读者理解,笔者准备举例进行解释说明。
二、所得税会计中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关系分析
例: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期末未做调整前的简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情况如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