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190000+189000+278400+18505+170500=1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现值
=190000×0.909+189000×0.826+278400×0.751+185050×0.683+170500×0.621=772997.6(元)
(3)年数总和法:这种方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结合本案例,在年数总和法下,该项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4所示: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
=200833.33+185666.67+270500+180333,33+180166,67=1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现值
=200833.33×0909+18566667×0826+270500×0.751+18033333×0.683+180166.67×0.621=774114.83(元)
将上述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现值归纳如下:
从上述的计算及表5的汇总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相同。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具体到各个年份来看,由于采用了加速折旧法,使企业的应计提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计提较多而后期计提较少,从而使企业利润总额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相对较多,最终使得企业前期应缴所得税额较少而后期较多,可以达到为企业前期抵税的效果。因此,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同时也能达到为企业抵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