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存在差异的,需纳税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是一个估计值,它要受到科技发展、使用环境、使用强度及维护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确定都赋予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企业可通过选择折旧年限,最大限度地列支折旧费用,充分发挥折旧的抵税作用。
[例1]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采用5年折旧年限:
年折旧额:(600000-20000)÷5=116000(元)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116000×25%×5=145000(元)
采用8年折旧年限:
年折旧额=(600000-20000)÷8=72500(元)
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72500×25%×8=145000(元)
(2)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5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116000×25%×PVIFA10%,5=109939(元)
8年折旧产生的抵税效应总额现值=72500×25%x PVIFA10%,8=96696.875(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为有利。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如例1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5年,企业的应缴所得税额要减少109939-96696.875=13242.125(元)。
二、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2]沿用例1资料,江淮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购入一项价值600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当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时,年折旧额=(600000-20000)÷5=116000(元)
当固定资产预计诤残值为10000元时,年折旧额=(600000-10000)÷5=118000(元)
由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也是估计值。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如果降低预计净残值,那么每期摊销的折旧额就会增加。从本例可以看出来,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降低113000元后,企业每年的折旧额增加了118000-116000=2000(元),从而使本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或清理时才进行补偿的费用,提前计入成本费用中得到补偿,使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000×25%=500(元),也达到企业前期抵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