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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筹划[2]
作者: 熊臻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09-16 点击数:39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1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视为10%,其享受1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为“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并且不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0%的税率。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20%-30000×50%×20%=3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3000÷(1-20%)=3375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和33750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7000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33750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在2010年度应当同时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00元至33750元这一区间。

  例2

  假设例1中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元,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筹划

  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且仍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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