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进行摊销,因此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对企业业绩影响较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摊销模式(如缩短或延长等待期等)对当期确认的期权费用进行调节,进而操控当期利润。
按照准则规定,公司的股票期权费用需要在等待期内进行摊销。等待期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即只有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然而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要求满足行权条件后分期行权,或者设置不同业绩条件分期行权,对于这些情况等待期如何确定,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伊利股份为例,伊利公司期权计划授予激励对象5 000 万份期权,使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得出每份期权的理论价格为14.779元,总的期权费用为14.779元/股×5 000万股=73 895(万元)。伊利公司的行权安排规定,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可行权日行权,且应分期行权。激励对象首期行权不得超过获授期权的25%,剩余获授期权可以在首期行权的一年后、期权的有效期内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后的8年内行权。由于伊利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日为2006年12月28日,如果行权安排规定自期权计划授权日一年就可以全部行权,那么伊利公司期权计划等待期为一年。然而由于是分期行权,伊利公司最初选择在两年内将全部期权费用73 895万元予以摊销,后又改为在3年内摊销全部费用。而全部费用由最初的2006年分摊18 473万元、2007年分摊55 421万元,变成2006年506万元、2007年45 982万元和2008年27 407万元,可以看出,对等待期估计的变更会对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产生较大影响。
四、行权条件变更后的后续处理缺少规范
对于行权条件变更(如调整行权条件或股票期权数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限定,即必须按照批准股份支付计划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在会计处理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变更,企业确认的服务金额不应低于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多地考虑了会计主体对于权益性工具变更的可能性。比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主体修订等待期长度的估计以及主体可能降低授予雇员期权行权价格(如对期权重定价)的规定,要求如果主体缩短等待期长度或对期权重新定价,那么产生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提高或对雇员有利的其他的影响,主体都应将增加的公允价值包括在计量作为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对价而接受的服务所确认的金额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这些规定有助于主体正确核算应确认的费用。而由于我国准则并没有关于企业修订等待期长度以及对期权重新定价的规定,这就很可能导致企业漏记这部分增加的金额,进而少计费用,操纵利润。比如企业可以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设定等待期为若干年,然后据此计算出期权公允价值及全部费用,在开始摊销时缩短等待期,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授予的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变更规定,企业确认服务金额不低于授予日公允价值,这就很可能造成企业还是按照最早设计期权计划时计算的全部费用在较短时期内进行摊销,而对因公允价值增加而导致的费用变化忽略不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股份支付准则要求对支付给雇员的权益性工具作为费用进行确认,然而企业在实际应用准则时存在调节费用的空间,这将影响当期费用确认的可靠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股份支付准则费用确认的监管,尤其是在等待期变更、行权条件变更等方面,既要保证给企业提供变更行权条件的空间,又要促使企业正确和合理确认费用,对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应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选择的模型参数的计算依据进行规范,减少企业调节费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