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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2]
作者: 唐爱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43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1.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可实际工作中仍在按职工工资的14%计提。请问我单位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预提,是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考虑(而非对会计处理的规范),不再要求(也即不再准予)企业按规定统一的标准预提职 ...

  3.问:我企业购买了一个车库40年的使用权,主要是自用,自己不用的时候可以出租,请问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购买车库的若干年使用权实质上是租赁行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承租方和出租方应该在租赁开始日确定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如果属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确定属于经营租赁,贵单位应当将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如果属于自用,应该将所确认的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或者经营租入资产的各期租赁费计入各当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出租,应该将上述归属于各该期的费用记为租金收入所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

  4.问:我公司承包了某油田的油井钻采业务,每口井支付承包费80万元,前期钻井由我们投资,出油后把油销售给油田,油田给我们结算油款。但是我们没有油井开采的资格,所以对方按照我们提供劳务来结算油款。除承包费以外,前期钻井我们需要铺路,挖蓄水池等,大约支出了100万元。请问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收入和支出计入什么科目?

  答:这种情况似有规避国家政策之嫌,存在较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我们这里单纯分析会计业务处理问题。

  这种情况可以将你单位视为该油田下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实体,主要进行油气开发和生产,并以产油量结算劳务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受托进行开采,即提供了工业性劳务。相关生产经营等业务的核算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你公司所发生的支出应该区别情况,分别予以资本化和费用化:资本化的部分应该在承包合同约定的年限以及相关资产使用寿命中选择较低的一个作为折旧和摊销年限,进行折旧或摊销,计入与各期间所取得劳务收入相对应的业务成本;而费用化的部分,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业务成本。如问题中所支付的承包费80万元,属于为取得较长期间的经营权利而预先发生的支出,本应资本化,但不构成一项无形资产,作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为宜,并按预计的受益期摊销,视具体情况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所发生铺路和开挖蓄水池支出100余万元,可以按照第27号准则第17条规定处理。具体所使用的科目,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5.问:我们是一家宾馆,拟将舞厅KTV这一部门承包给内部职工。按照承包协议约定,日常的营业收入由宾馆代收入账,并按娱乐业代为上缴税金;承包人每年应交公司租金50万元。请问:代收的营业款扣除代缴的税金后,余款如何与个人结算?宾馆收取的租金是按租赁收入交税,还是按娱乐业交税?

  答:⑴会计处理方面,按协议内容判断,贵单位KTV虽然名义上承包给内部职工,但实际上仍然是以贵单位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所以贵单位仍然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同时也是唯一的会计主体。而所谓缴纳给宾馆的租赁费,实际上只是一个内部考核的指标,也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采取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措施。宾馆应该在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按约定将盈余部分予以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中应该明确双方各自负担哪些费用。

  举例说明,如协议约定,承包人所缴纳的50万元租赁费是宾馆提供场地和设备的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全部由承包人负担。假设当年收入300万元,营业成本及费用200万元(其中人员薪酬福利费等50万元,场地及设备折旧30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33万元。这样,KTV经营利润总额为6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75万元(67×25%),税后利润50.25万元(67-16.75)。这样,所约定缴纳的租赁费中有30万元是场地及设备折旧费,其余20万元是分配的利润,承包人分得的利润是30.25万元。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收入支出以及折旧摊销都要在宾馆账上体现,当然,可以对该业务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做一些备查登记。最后支付给承包人的30.25万元要做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所以按照上述规定精神,KTV经营活动仍以贵单位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协议约定情况,宾馆需要按全部营业收入计缴营业税,而所收取的50万元租金实际上是内部分配的结果,不直接作为计税依据

  ⑶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承包后仍然是以宾馆名义经营,工商登记未作任何变更,所以宾馆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至于承包成果的分配是内部分配,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缴纳。

  ⑷个人所得税方面,按规定宾馆负有代扣代缴承包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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