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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5]
作者: 薛东成 李爽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92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涉税分析   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 ...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737 920

    累计折旧                      5 294 080

    贷:固定资产                         12 032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3)收回出售价款

  应交纳增值税=772.2÷(1+17%)×17%=660×17%=11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7 72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2 000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67 9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7 920

  13.结转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

  出售该生产线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1 200-(40+120×4)=680(万元)。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6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 800 000

  结转递延收益余额后,2×1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部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0-30×4=17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7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700 000

  另外,对每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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