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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4]
作者: 薛东成 李爽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923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涉税分析   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 ...

  10.2×09年末,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

  2×09年度应分配递延收益=12 000 000÷10÷12×4=400 000(元)

  借:递延收益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2×09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200-40=1 16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项负债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转入营业外收入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 1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按未来期间转回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160×25%=29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9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900 000

  11.2×10年—2×13年间,每年应分配递延收益=1 200÷10=120(万元),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000

  2×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160-120=1 04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040×25%=260(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9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2×11年度、2×12年度、2×13年度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30万元,账务处理与2×09年度相同。

  12.2×14年3月出售该生产线时

  累计折旧=96 256×(4+12×4+3)=96 256×55=5 294 080(元)

  固定资产净值=12 032 000-5 294 080=6 737 920(元)

Total: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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