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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的烦恼:国税函[2009]203号文引发的争议
作者: 王学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41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案例:一个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大跃进   北京HBCC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注册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

  一、案例:一个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大跃进

  北京HBCC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日,注册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的规定,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税收优惠。这里的新技术企业在实践中已经演变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上述“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列入过渡优惠,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老企业可以执行上述优惠到期满。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在2004至2006年度,HBCC公司享受免税政策(三免期间),2007至2009年度可申请办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手续(三减半期间),减半征收的优惠手续已办妥。在此期间,HBCC公司顺利通过了历次高新技术企业年审,最后一次换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2007年上半年,有效期为二年。2008年下半年,北京市要求园区内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重新认定。HBCC公司不在新税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因此没有参加认定。

  2009年2月当地召开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时,税务机关明确,HBCC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9年上半年才到期,2008年全年尚处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此2008年可以按照过渡优惠政策的要求,在原国函[1988]74号规定的15%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实际税率是7.5%。2009年4月,税务机关给HBCC公司发来减免税备案登记书,该登记书要求公司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对其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2009年5月,公司到税务部门递交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报表时,税务专管员却说该公司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已经作废,理由是该公司未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最新发布的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应按25%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从7.5%到25%,HBCC公司经历了一次刻骨铭心又措手不及的税率大跃进!

  二、待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三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欲厘清上述案例的是是非非,必须先对与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一个梳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属性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依据是前面提到的国发[2007]3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的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类过渡优惠。一类是和HBCC公司类似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三免三减半”过渡优惠可以继续执行至期满;另一类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这类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成立于2007年3月16日之前,也可以享受过渡优惠至期满。这两类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形成于2008年1月1日新的高新认定标准执行之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其原有身份在有效期内继续认可,允许其享受优惠到期满。因此,企业能否享受原有优惠与其是否通过新的高新标准认定没有关系。

  第二种:高新技术企业15%的低税率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2008年以前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必须依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新认定才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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