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而税法对房产的描述性规定并不特别严谨,实务中容易和纳税人就房产的征税范围产生分歧。
一、现行会计准则中有关房产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结合房产税对房屋的描述性概念,纳税人可能会按照现行准则规定,将一些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而非房产,比如中央空调系统或者电梯等,将其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按照税法规定,这些物品应该作为房产的组成部分,成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现行准则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
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企业要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列作“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这使税务机关在按照租金收入部分计征房产税时,不必再对“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中可能包含的出租房产进行剔除计算,客观上方便了税务机关管理。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相关收益,企业一般会将租金收入列作“其他业务收入”,这是税务机关据以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基础。
(三)现行准则中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的关系
按照现行准则规定,企业核算的属于房产的“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账户余额当中,可能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可能不包括。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的余额不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时,企业会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二、现行准则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
(一)对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影响
现行准则对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影响,主要在于核算科目的变化,即出租的房屋由以前的“固定资产”变为现在的“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核算。计税依据一般仍在“其他业务收入”反映,对房产税的计征影响不大。
(二)对按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的影响
企业在执行现行准则的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值单独核算,并不包含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内。税务机关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价值时,如果计税依据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要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计入到计税价值内。而现行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应当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再是房产的价值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如果依然按照属于房产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余额计征房产税,计税价值将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直接影响房产税的征收规模。据测算,土地使用权价值占土地使用权价值加房产初始入账成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已达到不能忽略的程度,且土地使用权价值会因土地价值增值而使这一比重进一步扩大,如果房产税计税价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对房产税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
房产的计税价值应该不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呢?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税法对房产的描述性概念出发,以及参照原会计准则对房产核算内容的推定,笔者认为,房产的计税价值应该是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