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故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查账征收时要明确划分经营支出与生活支出,后者不能税前扣除,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固定资产的经营、生活用途划分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扣数额或比例。此外,对投资人工资、广告宣传费及计提准备金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从总体上看,投资人想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除了要考虑民商法中规定的注册资金、责任承担、企业性质等区别外,还要重点考察所得税涉及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准扣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通常税率为25%,但当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 000万元,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 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
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和乙一人公司(简称乙公司)都是普通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表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 单位:元
甲企业 乙公司
5 000×5%﹦250 5 000×20%﹦1 000
10 000×10%-250﹦750 10 000×20%﹦2 000
30 000×20%-1 250﹦4 750 30 000×20%﹦6 000
50 000×30%-4 250﹦10 750 50 000×20%﹦10 000
100 000×35%-6 750﹦28 250 100 000×20%﹦20 000
200 000×35%-6 750﹦63 250 200 000×20%﹦40 000
300 000×35%-6 750﹦98 250 300 000×20%﹦6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