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规和理论,一般可按净资产额放大5倍担保,但在具体实践中实际业务可能远远超过此限,一般应该控制在8倍以下为预警临界值。以长江担保公司为例,2008年末净资产为1.5亿元,则2009年度可提供担保值应控制在12亿元区间值内。
其次,原则上应剔除:①应收款项余额的50%因素;②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贷款等金融资产项目余额的50%因素;③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余额的全部因素(除非已用此股权进行了追加担保清偿的质押登记)。
再次,对某信用担保公司承保某一单个项目占其全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10%时,或者承保某类高风险行业的担保额度占其全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 40% 时(如对房地产行业提供担保的额度值),必须对其核定的担保区间值进行0.8的系数折减调整。
最后,严格动态监控信用担保公司每期末“货币资金”和“存出保证金”账户合计余额在本行的存量数,以此作为动态衡量可追加在本银行提供担保额度时并以该信用担保公司与本行关联责任在保余额的10% 为预警临界点,这是“现金”代偿能力的基准保证。
以长江信用担保公司为例进行2009年度可承保能力的动态分析测试:
匡算2009年度可提供担保值应控制在区间值域为(1.5×8) 12亿元
减: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假设审查后全部为股票投资)(5 120×50% ) 2 560万元
应收款项(2 254×50% ) 1 127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116 313万元
如果长江担保公司已承保房地产行业的总在保余额占其当年可担保区间值比重已超过了40%,必须进行本年担保区间值的系数调整,即:116 313×0.8=93 050(万元)。而2008年末未解除责任在保余额为62 200万元。
由此计算2009年度可增量担保额度为:93 050-62 200=3.1(亿元);同时判断2008年期末货币资金与存出保证金账户合计余额占在保余额的比重为:(3 780+3 974)/ 62 200=12.5%(属于正常)。
由此测试2009年度在本银行可新增承保额度为3.1亿元(期间解除责任的担保额度值可滚动追加使用),同时要求该担保公司在各类银行之间应进行总量控制,否则视为违约,次年度将取消其在本银行的承保资格,或出现预警时要求该担保公司将其货币资金(保证金)追加存入本银行作为代偿能力的有效保证措施。
总之,各类银行属地分行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设专门职能机构或专人对属地各信用担保公司核定每年的对本行可担保额度底限和上线区间值,实行担保额度的动态管理,结合担保公司对其他各类银行提供担保额的动态增长,超过预警线时,应敦促该信用担保公司的存款移至本银行结存并加以用途限定,或补充对其固定资产当出现担保预期不良、债权形成时优先处置、受偿的公证式登记备案,并在每年度的银保总授信担保额度合同书中明确上述相关条款内容,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担保代偿能力风险,并能够增加贷款行一定的存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