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纳税调整的方法。企业当期提取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去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差额,似乎便是纳税调整的金额。但是,仅仅掌握这一点还不够,相关企业应予考虑的问题还有:这种调整计算方法是综合计算,还是分类计算,甚至是分笔计算。因为不同方法下的结果并不相同。现以一简例比较如下:
例2:某银行20×9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为10亿元,其中,信用贷款余额4亿元,担保贷款余额6亿元。该银行上年末信用贷款余额为3亿元,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300万元(按该类资产上年末余额的1%计算,下同);担保贷款余额4.5亿元,上年末已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450万元。本年度会计核算中,对信用贷款部分增提贷款损失准备600万元,对担保贷款部分未增提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综合计算,本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00 000×1%-(300+450)=250(万元)。当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00-250=350(万元)。如果分类计算,则信用贷款资产本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40 000×1%-300=100(万元)。信用贷款资产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00-100=500(万元)。担保贷款资产本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60 000×1%-450=150(万元)。
然而,由于本年度未对担保贷款提取减值准备,从分类计算的角度看,本类贷款资产当年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在此情况下,20×9年应就贷款损失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与综合计算的结果显然不同。
目前,一般企业都是采用综合计算的方法,可以说是基于一种推定,因为税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分类甚至逐笔计算、调整的要求。也有人认为,即使是分类计算,在例2中,担保贷款资产部分可就减值准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其与信用贷款资产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相抵后,应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与综合计算的结果相同。为消除歧义,建议税法中的相关用语更为精确。
5.关于纳税调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所以,企业季(月)度提取减值准备时并不涉及纳税调整,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产生纳税调整问题。(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