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河北省某企业的下岗职工,2007年下岗后在一家快餐公司担任会计。其女儿2009年大学毕业后,母女二人商量,决定创办一家自己的快餐公司。据王女士近三年快餐公司工作的经验,预计正常经营后,快餐公司年销售收入可以达到6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47万元,税金3.3万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利润总额9.7万元。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和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政策,现在她们创办一家什么形式的企业更有利(为便于比较,以下各方案中假设支付的工资水平是一样且正常合理的)?
一、以母亲名义创业,还是以女儿名义创业?
1.以母亲名义创业、女儿为母亲打工。为了鼓励下岗职工创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下岗职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费用减免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政府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对此又予以了进一步明确。王女士所在的河北省即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见,以母亲名义注册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快餐经营,属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范畴,每年享受8 000元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时免收各种管理性收费。女儿在母亲快餐公司打工则没有任何优惠。
2.以女儿名义创业、母亲为女儿打工。此种方案的出发点是充分利用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冀政[2007]67号文的规定,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各省也普遍存在。母亲为女儿打工则照样享受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优惠。根据财税[2009]23号文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可见,女儿创业、母亲打工可以享受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的优惠,同时每年享受4 000元的相关税收优惠。
通过以上分析,在办理证照费用、管理费用减免标准相同的条件下,很显然,以母亲的名义申办个体执照对她们更有利,这样每年可以比以女儿名义创业节约4 000元的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