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双边磋商案例中,中国税务机关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方认可。具体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
成本节约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厂,利用国内廉价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而获取超额利润。这种因“成本节约”带来的利润,中国是否应该享有这部分收益并拥有征税权?如果这部分利润由中国和投资国共享,则应如何作出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正日益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的辩论焦点。
营销性无形资产
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如许多欧美知名的奢侈品集团,在中国设立销售企业并将其定位成集团中承担简单功能的分销企业,据此留在国内的利润极低。在这些案例中,税务机关往往质疑,是否可仅以营销决策系境外母公司决定为由,将营销性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全部归入母公司。这一做法可能被认为忽视了中国市场需求旺盛而对利润产生的带动作用,并且未对国内分销企业在市场开拓过程中的利润贡献予以适当确认。
市场溢价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方面的优势无疑对企业创造价值有特殊的贡献。以汽车行业为例,近年来,除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一直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外,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表现持续低迷。中国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中国应该拥有该“市场溢价”带来的额外收益,而有关的收益应如何量化仍需作进一步探讨。
合约研发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约研发企业一般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不拥有有关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仅按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加成的方式获得报酬,利润不高。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种做法对于境内企业并不公平;尤其对于被认为实质参与研发决策的境内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其应该能够分享研发成果带来的收益。
把握形势
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国际反避税舞台上已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从实务操作还是专业知识方面,国税总局都已有着较全面的考虑和安排。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包括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机制的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内对外宣传的加强,以及国际交流和磋商的扩大等各个方面,以充分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面对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反避税工作的日益重视,作为跨国集团的管理层应该加紧审视自身的税务安排是否能适应中国税务环境的发展。除了关注税务筹划、按国税发[2009]2号文的要求准备相关同期资料以外,跨国集团也可以主动与税务机关就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的时候,管理层也应开始将以上的转让定价新理念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