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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新政考
作者: 艺阳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33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战略部署及筹划思路,企业应随时把握局势,谋势而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 ...

转让定价政策的调整变化,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战略部署及筹划思路,企业应随时把握局势,谋势而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现已进入全面规范阶段。“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股权的合理作价方式。此外,将特别关注‘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公司管理问题。”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最近在谈及今年的反避税工作重点时如是说。

  调查重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国税总局正积极谋求扩大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提出了很多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税总局正在构建全国共享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数据库”)。税务机关在筹措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国税总局正在筹备实施“专家小组会审制度”,希望以此增加反避税调查调整的权威性,加大调查调整力度。企业对调整持有异议的,可进一步采取复议、诉讼或申请双边磋商等措施。在这一点上,国税总局意识到某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行调整以避免转让定价调查。这类自行调整很可能由于不被交易对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而导致双重征税。正因如此,预先进行适当的转让定价分析,以避免不必要的自行调整以及双重征税的重要性便愈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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